雪吹西门
发表于 2010-11-2 14:15:24
关于安安的爸爸的引申问题,我倒是操作过一个实际案例,是一个深圳的三期同事;当时我们的做法其实还是给补偿,只是补偿数额双方有一定差距,后来各让了一步,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里面写明了解除情况和补偿金,这儿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在补偿金这块写的时候要把所有的需要补偿的内容写进去,但不写清楚具体每项多少金额。就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甲方支付乙方XXXXX元补偿,其中包含XX、XX、XX。。。,补偿金还TM要扣税的!!
当时写这个东西确实没有实际的经验,所以特意跑到南山的劳动局附近找律师咨询,没想到劳动局附近没有律师行,费了半天劲找了一中午才找着一个,呵呵。
洁白天使
发表于 2010-11-2 16:22:30
楼上这位想的比较周全,应该企业还是须续签的吧!
等待之外
发表于 2010-11-2 17:33:40
补偿金应该是不交个税的吧,楼上的兄弟
xiaoqi0424
发表于 2011-10-20 11:14:06
员工主张。按规定公司应恢复劳动关系到相应情形消失。
八阿哥
发表于 2011-11-8 15:50:19
走过{:5_248:}
小才菜
发表于 2011-11-8 16:48:48
{:5_214:}学习
司马不晓得
发表于 2011-11-9 11:19:37
应该予以支持恢复劳动关系,双方都未尽告知义务。用工方需在女职工的合同中注明女职工三期的告知方式、时限等,如未注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