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薇薇
发表于 2010-10-22 11:30:40
在高人这边学习了,留着以后备用
leesnow925
发表于 2010-10-27 15:49:08
我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都终止,也办理了退工手续。而且终止时已经得到双方的一致意见。
不应该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我觉得支付2009年3月1日到3月31日的工资及25%的赔偿金就可以了。
潜水的鱼
发表于 2010-10-27 16:04:41
回复 9楼 同辉 的帖子
是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双方自愿解除的呢?那或者劳动者要求解除的呢?是不是可以另当别论呀。
wangyulu
发表于 2010-10-27 16:57:37
长见识了,期待规避的方法!!!!
alwayskklt
发表于 2010-10-28 16:38:30
也不一定单指社保,比如约定放弃员工自愿放弃加班工资这个权利,或者约定无偿的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这种约定员工签字了也没有法律效力。这本来是员工的权利,不是员工的义务。社保这上面是义务与权力都有,好比女职工这个事情,是她的权利。但如果说权利都能约定放弃,这显然也有背于法律,权利当然是可以放弃,但很多情况下,不能去白字黑字去约定明放弃权利。只能实际中你可以无偿的去加班或者不拿报酬去上班,但不能约定这个无偿的放弃权利。但安安的这些显然值得我们每个人思考,如何最大限度的杜绝,或者避免此类问题。
吴腊荣
发表于 2010-10-28 17:16:25
应该恢复劳动关系;至于工资则可以依法走,而不必支持黄小姐的想法
jojohile
发表于 2010-11-1 14:28:32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4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该用人单位应恢复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直至三期期满之日止。
jllen
发表于 2010-11-1 14:50:31
我直接跳到第70楼来学习知识
结果现在好像结果还没有公布哦
安安爸爸把结果放到前面吧
方便大家学习哦
法律知识真的好重要
gwyeast
发表于 2010-11-2 12:35:40
员工了解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自身不存在不应解除或劳动合同应当延续的情形!
离职单最后注明并要求员工领取工资时签名!
{:4_96:}
洁白天使
发表于 2010-11-2 13:34:29
此案例在我读书时,曾经碰到过,应该恢复劳动合同直至三期期满。版主说的用哪种办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啊,很想拜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