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地工作引发最低工资的争议—74楼公布答案
【虚构案例】员工M,2010年10月与北京某集团A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标准工资为1500元/月,
工作地点为:上海(因该集团在上海有办事机构),社保缴纳参照北京当地的社保标准进行缴纳。
2011年4月,各地调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及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社保、公积金;北京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4030元/月。
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8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社保、公积金;上海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3896元/月。
北京集团本部根据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及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对M员工的工资进行了调整。
北京市的个人社保缴纳比例为10.05%+3元
缴纳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的60%-300%,那么北京的缴纳基数为2418-12090;
按照这个标准,M员工的个人社保缴纳应为2418×(8%+0.5%+2%)+3=257元。
个人公积金缴纳为2418×6%=145元。
故,M员工的月标准工资,公司将其调整为1600元/月(高于法定的1562)。
员工M提出异议,M认为,《最低工资规定》里计算方法就是按照当地的许多因素来测算的,
自己既然在上海办事处工作,应该按照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的个人社保缴纳比例为11%,个人你公积金缴纳比例为7%,合计应该为3896×60%×18%=421元,
公司至少应该将其标准工资调整为1280+421=1701元/月。
【讨论问题】
各位看官,M员工是北京A公司的员工,工作地点在上海,他的最低工资标准到底应该参照何地的最低工资标准?M员工的月标准工资至少应该为多少?
请大家积极讨论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 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13 11:15 编辑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13 11:19 编辑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13 11:21 编辑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21 20:10 编辑
沙发{:5_228:} 按照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关系在哪里,执行哪里的最低工资标准,我觉得没有问题。 按照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但派遣地高于工作地可以适当考虑 以派遣地的。 按工作所有地的标准执行
但是如果北京高于上海,公司执行北京的标准,也是认可的 公司在哪儿
劳动关系在哪儿
就应该根据哪里的标准吧
派遣出差什么的 协商成功的可以有补助这些东西
PS;猜的说 我认为是 执行劳动关系所在地的标准。
最近刚好接触劳务派遣公司,谈到他们的优势,其中一条就是这个,他们通过这一条来降低用人单位的社保金额成本。
(当然没有咨询过律师,这个空子钻的是否合法) 回复 8楼 zjwhr 的帖子
按上海的执行
M员工是北京A公司的员工,工作地点在上海,他的最低工资标准到底应该参照何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个人认为是要按照上海的标准来执行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