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雨听雨轩
发表于 2011-5-22 17:50:07
“并支付了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的双倍工资共计15,000元”为什么呢?
fairlady22
发表于 2011-5-22 17:52:07
有没有正确答案啊!那之前的15000征税的时候应该是按薪金所得的征的吧。那我觉得应该是要按6250发的
雪中鹰
发表于 2011-5-22 17:56:3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单位支付给A的15000元的性质:属于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因此应属于工资一部分。故,经济补偿金标准中应加上这部分,为6250元。
qq0681
发表于 2011-5-22 18:18:47
应该是5000元,不是6250元。
因为5000元/月×3月=15000元,作为公司因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不能作为平均工资计算在内,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数的一部分。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5-22 19:14:15
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含双倍工资的另一倍。
31号
发表于 2011-5-22 19:37:20
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依法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的范畴?因此,A的经济补偿金到底应该是5000元,而不是6250元
常诚
发表于 2011-5-22 19:38:00
回复 1楼 Mark.Yao 的帖子
1、依法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的范畴?
属于。因为:
第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案例中的双倍工资应属于此类情形。
第二、该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把“(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单列出来,定为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
第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A的经济补偿金到底应该是5000元,还是6250元?
是6250元。
cowboykiki
发表于 2011-5-22 20:04:34
呵呵~~~那不是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
skytear
发表于 2011-5-22 20:38:48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的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这里的工资应该包含: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经济补偿金应为6250.
卷毛狮
发表于 2011-5-22 20:45:52
应为5000元,支付给A君2010年5月至2010年7月的双倍工资,为违反法律对A君的补偿,不应纳入正常薪资所得中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