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笑豆
发表于 2011-5-23 17:19:12
哇,好热的贴~!!
泪断了的情
发表于 2011-5-23 17:52:28
我觉得应该是5000,之前的已经给予双倍的补偿,并双方都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在签订年度绩效考核协议也没有任何意义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的签订应该按原则遵守,我自我认为之前的经济补偿工资不应该放在这个基数上,还应该是5000
阿匝
发表于 2011-5-23 22:16:04
A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5000元。
按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基本方法是:工作年数*月工资基数;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A另外的15000是因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签定时效而产生的赔偿,不应该算为A的工资总额之内。
damone
发表于 2011-5-24 08:39:45
5000,很明显依据是工资而不是收入。
hunsons
发表于 2011-5-24 09:06:12
个人认为是5000元,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与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无关。
dolphin-1223
发表于 2011-5-24 09:20:23
之前支付的双倍工资算是经济补偿吧··算工资性收入吗?
顽主
发表于 2011-5-24 09:31:57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补偿和赔偿不能够合并主张,只能取其一。因此5000是结算依据。
眉如远黛
发表于 2011-5-24 10:50:09
个人认为应为5000元。2010年5月1日至7月31日的双倍工资不应算入经济补偿基数。
被贬的女巫
发表于 2011-5-24 11:24:01
双倍工资是补偿 不计算内 so 是5K
xinlingzhangli
发表于 2011-5-24 11:24:10
我认为应该是5000元,因为之前的15000元不是正常的工资收入,不应计入前12个月的工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