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越狱 发表于 2011-6-28 14:14:06

看答案来着

ivy-g 发表于 2011-6-28 14:24:57

来学习一下

emilylml 发表于 2011-6-28 16:06:23

回复 37楼 上善若水2010 的帖子
恩,解释的很清楚。我也咨询过工伤保险科了,人家的回答和以上说法是符合的。但是领导说让我再进一步咨询,我也找不到说服法律文件。不知道您以上的说法是否有文件支持?

   

liuyuanbo6688 发表于 2011-6-28 19:35:47

想知道答案,多谢了!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6-28 20:34:44

回复 43楼 emilylml 的帖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具体的费率级差标准,要看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了。除非是高危行业,一般企业都是按1%或0.5%比例来核定的。
   

成几米 发表于 2011-6-28 21:02:08

看看答案!!

haos 发表于 2011-6-29 18:46:24

最近正在为工伤伤神,快学习下

s80s1b27 发表于 2011-6-30 05:53:34

1、属于工伤,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2、不是,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受的伤。
3、不是,因为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即使按照临时解决生理需要的话,也是李先生自己的原因。
4、属于工伤,何女士在上班前从事预备性工作,而且也是在工厂范围内 ,属于工作地点。
5、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6、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大小,就是说无法证明周女士是非主要责任,那么就要通过法院来认定,法院无法认定,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7、单位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第39条是绝对解除情形。

飞翔2000 发表于 2011-7-2 13:42:34

案例很精彩,很具有代表性,上善辛苦了

jhzhuzy 发表于 2011-7-2 14:23:36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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