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wang1 发表于 2011-8-15 16:55:55

学习一下。

易团军 发表于 2011-8-15 18:03:36

很复杂啊,刚接触,简单的还能处理!学习学习

brigend 发表于 2011-8-18 15:04:15

7个问题都是可以……

brigend 发表于 2011-8-18 15:05:31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出具前不能解除”
求教依据在哪?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8-19 17:28:55

回复 94楼 brigend 的帖子

具体的法律条文的确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有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工伤伤残等级未鉴定出结果之前,是不能裁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只有七到十级的,才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进行合同解除,补偿就业补助金。1-6级都要保留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
   

brigend 发表于 2011-8-22 10:03:12

回复 95楼 上善若水2010 的帖子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看,我个人倒是倾向于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后,伤残等级待遇可以参考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8-22 15:25:34

回复 96楼 brigend 的帖子

非常感谢您的不同观点分享。
很明显,工伤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的。如果解除了劳动关系,通过民法来进行维权,对于劳动者来说更是难上加难的事吧。
   

stephenzhou 发表于 2011-8-22 16:54:35

学习了,谢谢分享

wxhui205 发表于 2011-8-22 17:14:15

太好了,刚好需要这些,嘻嘻

阿尔萨斯 发表于 2011-8-23 16:07:18

看看结果,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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