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楼总结】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的约定是否有效?
“昨日午间好友聚会,偶然说起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听后颇感有收获。无巧不成书,今日《劳动报》的劳权周刊也刊登了类似的一篇案例。遂将好友提及之案例分享一下,我相信这是一个有争议的情形,看看大家讨论的结果。【案例描述】
魏国全,男,1969年7月出生,家庭住址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魏先生于2009年和本市某国有大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一份为期三年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金加工操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上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
2011年5月,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开设了一家分公司,遂决定从原公司安排一部分员工至分公司进行工作,并带动分公司的技术水平。公司考虑到魏先生在金加工操作上的经验,决定将魏先生安排至青浦分公司工作,遭到了魏先生拒绝。魏先生的理由如下:2009年应聘公司金加工操作岗位时,就是因为离家近,可以每天接送女儿上学。如今,到分公司工作,家中女儿无法接送,会完全打破家中的生活平衡。
公司遂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公司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员工应该服从。2011年5月28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魏先生,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至青浦分公司上班,否则以旷工处理。
魏先生多次与HR、部门领导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依然每日至原来公司上班,但由于车间领导不安排岗位,遂每日在休息室休息。一周后,公司开具了退工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魏先生,以违反《员工手册》关于旷工五天,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魏先生在与公司相关人员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本案例中的”魏国全“为化名,案例情形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争议焦点】
公 司:双方劳动合同上有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魏先生在得到公司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执行,属于故意旷工,按照《员工手册》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时,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
9、无故旷工达5天;
………
公司与魏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正当接触,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魏先生: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需双方以双面形式进行重新约定。自己的特殊情况也与公司阐述,但是公司依然强制要求自己至分公司上班,属于于法于理都不容。所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讨论问题】
1、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是否有效?
2、类似这种情况发生在您的公司,作为HR,您如何处理?
(96楼有对本案例的分析见解)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17 11:24 编辑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18 08:05 编辑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23 22:04 编辑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24 21:30 编辑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由双方当时的劳动关系产生的大量信赖利益。如果允许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工作地点,将意味着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地点的条款成了可有可无的条款,也可能对劳动者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比如时间成本、交通费用等。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此条款,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因此,这种条款往往因为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而无效。
但又鉴于劳动合同的不完全合约性质,以及企业市场的主体性,完全否定企业的单反变更权,也是不现实的,但应当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2、作为用人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比如提供交通补贴等,已达到劳动者的理解。对于一些可预期的将来要发生的工作地点变更,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告知劳动者,并对此进行约定。 1、无效;
2、双方协商解决,给予一定的额外补助! 同意楼上的观点 单方否决对方法定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 关键是看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履行。这个案例需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公司提供班车等,否则按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项处理。 我觉得合同是有效的,事先约定也是通过双方协商的,至于魏先生的实际情况,公司可以充分考虑一下,一方面可通过短期调整,等有合适的人选后再调回,另一方面,可考虑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如果达不成协议,也只好进行劳动仲裁了。
现在很多公司都遇到这样的事,一些求职人员在面试和办理入职时,对公司所要求的各方面都应允接受,可到了后来,就不是那么回事了。诚信是双方面的呀,建议劳动部门也要建立员工的诚信档案,使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录用人员。 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变更工作场所必须无条件服从,签合同时魏并无提出异议!因而这一条款是合法的,应该得到尊重!魏应该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
魏不去新地点上班,是否可以按旷工论处?这一点值得商榷!个人以为,魏只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以旷工论处! 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的多个工作地点,不同地点工作的各项补贴要同时告知。签合同时员工可以提出附加条件写入合同中,只要双方愿意即可。 看完了等候答案学习,大家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