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尘HR笑
发表于 2011-7-18 08:40:48
学习过了,呵呵,现在有了提高啊
怒吼反抗
发表于 2011-7-18 08:41:24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有漏洞可钻。事实上,企业的做法是处理方式上出了问题,如果将“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写在劳动合同“工作地点”那一条的话,公司是可以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因为这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签订了合同,表示认可了这样的约定。但是,在合同中另外约定的话,这条另外约定就与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不一致,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这个另外约定也是不生效的。如果仲裁的话,估计是会支持劳动者魏先生的。
公司的做法,让人非常不能理解,既然调动魏先生是因为想提高新厂的技术水平,那么可见魏先生的技术还是不错的,应该是对企业非常有价值的员工,公司的处理太过于草率,企业在做员工的工作地点变更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家庭情况,尽量选拔有条件变更的员工,同时应该适当给予补贴或假期来增加新工厂的吸引力,一味用强制的做法,往往会适得其反,案例中的公司因为处理不当,损失了一名技工,还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那就是人心背离。
望天的孩子
发表于 2011-7-18 08:47:54
我们公司最近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正好学习了。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7-18 09:00:03
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必须按明确到区吗
LL李
发表于 2011-7-18 09:06:45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为工作地点成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必须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公司与魏先生进行沟通,因为新公司需要这方面的技术人才,如果家里有困难,先去支援三个月到半年时间,同时培训出一个“徒弟”来,他就可以调回来。这样,公司与个人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
hunsons
发表于 2011-7-18 09:06:57
个人认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有效。魏先生应该服从公司调配,当然公司可以根据魏先生的实际情况考虑,灵活处理,不必严格执行。
zwall
发表于 2011-7-18 09:28:46
围观学习,个人认为,员工必须服从的说法欠妥,违背公平原则,有点霸王条款的意思。
xixiyq
发表于 2011-7-18 09:34:23
1.霸王条款,无效;
2.协商解除。
leemzb
发表于 2011-7-18 09:44:56
如果说合同中有霸王条款的话,员工可以选择不签呀,你签了,就说明你认同了合同约定内容。现在回过头来说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好像不太合适吧。没人逼你签呀。
这个公司太死板了也太不通人情了,对于一名有价值的员工应该区别对待,适当照顾。
雪吹西门
发表于 2011-7-18 09:47:19
恩,大家回答的都很好,学习了{: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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