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lphin-1223
发表于 2011-8-15 15:54:13
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也有类似的合同约定·····
小差火
发表于 2011-8-15 16:03:24
1.霸王条款,无效!
2.既然员工是图交通方便,能否考虑到员工的需求,有车接送或给予交通补贴,上海很大啊!
XM若水
发表于 2011-9-2 09:43:44
来晚了》》》》》
RRDW
发表于 2011-9-21 15:55:57
劳动关系虽然不是民法上完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但双方订立契约的原则应不低于〈〈合同法〉〉的原则,因为劳动合同文本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因此是格式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因此,企业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是不妥的。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4 11:02:41
太明显了,无效的。
蓝色翅膀
发表于 2011-10-24 16:03:55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对于工作地点的调配,应该属于是无效的。
而且,如果发生了变动,应该是公司和个人协商的结果,而不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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