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lphin-1223 发表于 2011-8-15 15:54:13

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也有类似的合同约定·····

小差火 发表于 2011-8-15 16:03:24

1.霸王条款,无效!
2.既然员工是图交通方便,能否考虑到员工的需求,有车接送或给予交通补贴,上海很大啊!

XM若水 发表于 2011-9-2 09:43:44

来晚了》》》》》

RRDW 发表于 2011-9-21 15:55:57

劳动关系虽然不是民法上完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但双方订立契约的原则应不低于〈〈合同法〉〉的原则,因为劳动合同文本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因此是格式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因此,企业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是不妥的。

kuai乐 发表于 2011-10-24 11:02:41

太明显了,无效的。

蓝色翅膀 发表于 2011-10-24 16:03:55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对于工作地点的调配,应该属于是无效的。
而且,如果发生了变动,应该是公司和个人协商的结果,而不是强制执行。
页: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查看完整版本: 【96楼总结】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的约定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