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z1978 发表于 2011-7-18 13:09:09

1, 凡违背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2, 与员工进行沟通而不是强制要求,适当增加交通补贴或者其他补贴以吸引员工。既然是公司的技术型员工,公司应该更加重视员工的发展。

顽主 发表于 2011-7-18 13:19:24

一,该条款无效,对员工无约束力;
二,可协商调整地点,在交通补贴或安排交通车、帮助员工请家政等方式上做些工作,解决员工后顾之忧。
就实践来说,很多企业管理者或HR,是以此来做非核心人员排除、穿小鞋的具体做法,目的是赶这人离开,而这恰是值得注意的动向。

luyanshuang 发表于 2011-7-18 14:23:27

这一点我也不确定,好案例啊。{:5_257:}
不过我觉得若是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肯定是不利的,因为魏先生是技术比较过硬的,也是公司的老人了,流失了无疑会增加招聘成本

看见你就头疼 发表于 2011-7-18 15:27:12

学习了,没意见

luyifei26 发表于 2011-7-18 16:02:32

无效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必要本着公平的原则,显然合同中存在不公,

DreamCather 发表于 2011-7-18 16:25:56

呃  求高人  学习、、、

富力 发表于 2011-7-18 16:34:06

【讨论问题】
1、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是否有效?
本人认为此条款为变相的霸王条款,并未经双方同意,故无效。

2、类似这种情况发生在您的公司,作为HR,您如何处理?
以出差的方式到分公司上班,说明因是新开的公司,有时需要住厂几天。(交谈中语气需平和)

qxn422933133 发表于 2011-7-18 16:36:00

劳动法这块我还真的是不熟悉,以后有问题要请教各位高人啦,分享是最好的支持

快乐的味道 发表于 2011-7-18 16:52:15

1、以员工须服从为合同的条款,这显然有失公平.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2、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lin187 发表于 2011-7-18 16:52:31

1、已经有约定,双方应该协商解决,魏先生是不是就必须到新制定地点上班,如果不去是不是不再或者不缺这个人?公司的制度是死的,但是执行时候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魏先生是公司需要的人员,应该好好商量,采取各种办法来获得同意,而不是直接以旷工论,伤情又不得理。
2、对于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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