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80s1b27
发表于 2011-7-19 10:09:5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如此约定,明显违反第二款的规定
s80s1b27
发表于 2011-7-19 10:20:48
补充一下,如果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就写明上海,而不具体到某个区,或者签定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工作地点变更为上海,则争议不大,因此无论结果如何,该公司均应吸取教训
余家小鱼儿
发表于 2011-7-19 10:23:15
嗯,我是觉得那句无条件服从是不合法的,合同订立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签订的。HR当员工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首先应该跟员工去沟通,员工最终还是说服不了的话,就协调其他人去新公司。
liou13
发表于 2011-7-19 10:31:30
最近在研究此类话题!{:5_248:}
慕云舒
发表于 2011-7-19 10:33:46
1、这个案例问题主要还是出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问题,如果合同上直接是写上海,并约定根据公司需要在上海市内调配工作。那么魏先生拒绝是不合理的。但本案中,明确了工作地点是:上海市普陀区,当工作地点变更时,是一定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的,而本案中出现“无条件服从”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2、如果我作为这一家的HR,考虑目前公司是迫切需要一个熟悉公司产品及制度的人员到分公司,根据魏先生的难处,可先进行协商,必竟是公司的老员工,是有感情的。首先,可与魏先生充分沟通,告诉他公司对他的重视及对他的技术水平的肯定,了解他家庭,是否除了他就没有其他家里人可接送他小孩;其次,可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再次,根据他在分公司的表现,给他划好职业蓝图;
如果以上步骤他还是坚持不愿意协商,那么这种只考虑自己的员工,即使他技术再好,公司还是不要的,那就按正常的辞退手续走吧。
moon Zhao
发表于 2011-7-19 10:49:55
赞同一叶三碧去的看法。
祖朝野
发表于 2011-7-19 11:13:28
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定条款。案例中分公司是新成立的,也就是员工在约定的时候不知道分公司的工作地点。同时间如果约定的时候模糊的约定上海市,这个范围未免太大。条款无效。
2、协商,适当交通补助希望能圆满解决。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1-7-19 11:30 编辑
虞城客
发表于 2011-7-19 11:16:48
一: 就约定本身的做法而言,无效;
二: 具体是否会被支持,看调岗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满足当然有效。
巫桃生
发表于 2011-7-19 11:21:37
1、那句话本身是错误的,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魏先生并未提出异意。并且是双方约定的可在上海市内更换工作地点。所以这点上魏先生毫无优势,这是出于他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2、可对魏先生进行一定的交通补助。
为什么一定要是魏先生,可根据他的家庭情况换一个工作经验类似的人去那个分公司,这样也考虑了他的家庭因素,有些人性化。但是对于魏先生这种态度应该进行惩罚,比如扣奖金、停休等。
dan0712
发表于 2011-7-19 11:21:40
1、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魏先生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要履行合同约定。
2、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内部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存在,且相关制度在公司进行过正式的公示,则魏先生不到分公司上班,公司可以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约束。
3、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尽可能软着陆,协商协商,硬碰硬对谁都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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