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必要吗?
小王是一家新成立生物科技用品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四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工作岗位为行政助理,但由于公司刚刚成立,相应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忽视了对小王进行公司制度的培训和告知,工作两年后,小王认为自己是公司的老人,经常迟到早退,甚至是不办理请假手续便不到岗上班,后该公司的人事部给小王发出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以小王违反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迟到早退矿工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告知小王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后小王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生物科技用品公司的处理方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案中,小王的仲裁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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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糖糖2003 于 2011-8-8 22:07 编辑
不了解,学习一下
想看看 学习下 当然可以得到支持,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告知员工,而到仲裁的时候讲的是证据,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已向员工告知规章制度的证据,那么就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曾经有一家台资企业,印刷的《员工手册》用的繁体版,发生劳动纠纷后,公司 有签收记录证明该员工有收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但员工提出从小学的都是简体字,部认识繁体字,最后还是判企业赔付员工。 会支持的,公司没有明确自己的公司制度,这就导致公司在对问题进行定性时没有依据,但是劳动合同是存在的,所以解除合同但是没有具体的依据,公司必须给予赔偿。 回答帖子看答案{:5_228:} 结果如何? 学习一下 支持{:5_257:} 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应该是四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