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shorehr 发表于 2011-12-23 11:25:44

我支持返还,不过是按比例返还,30万/5年*(5-以服役的年数);协议有问题,比如不准辞职条款明显违法,规避此类风险建议请个法务好好起草协议。

Chiffon 发表于 2011-12-23 11:28:34

{:5_257:},学习,30万的性质决定它的处置方式。
HR值得考虑的是如何对于企业核心人才进行管控、考核。
本人不提倡一次性预付工资、福利等。。。。。

31号 发表于 2011-12-23 11:29:19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1-12-23 11:30 编辑

       这个案子发生在上海。
      上海市高院认为,在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的情形下可以约定服务期,且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该规定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其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进行了目的性扩张的解释,尽管上海高院为了回避争议,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而是将特殊待遇作为“预付”,从而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则可要求劳动者返还。但是,实质上二者具有等质性。

kuai乐 发表于 2011-12-23 11:33:05

焦点是30w的性质,这个案件中搞得不清不楚的。

只要额外签个协议明确一下就行了,不该放到劳动合同里。

hairainy 发表于 2011-12-23 11:40:56

一、“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这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公平性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二、“30万元”是作为工资的部分还是吸纳人才的手段,未说清楚。
三、(1)如果“30万元”是作为吸纳人才的一种手段,应事在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里注明清楚,并在合同里解除条款那一项里规定好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支持30万元部分归还。上述案例使公司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当初30万元肯定是以5年为考虑基准的,5年是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其中也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30万元可以分期支付给胡先生,这样更能提高胡先生的积极性以及信用度。
    (3)胡先生的30万经双方协商应部分归还公司。30万元是公司作为5年的长期考虑给胡先生的,而胡先生在贵单位待了大概不到一年半的时间。而且不管胡先生是因为什么原因辞职,毕竟当时的合同条款是经过胡先生同意才签订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胡先生在五年内不能主动辞职,所以胡先生不管是从责任还是信誉上讲,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wge602 发表于 2011-12-23 11:41:41

我觉得不可能只因收了30万就不让员工在5年内不得主动辞职的,这违反劳动法吧。
另如公司要求赔偿都应用折年的分析还,我个人认为

tigerben 发表于 2011-12-23 11:49:43

合同中约定不够详尽,未说清支付目的,也未说明违约责任,难以判定。全要回来缺依据,一分不给也说不过。合约前没协商好,那现在协商吧,安爸会给他们和谐好的{:5_228:}

beeyao 发表于 2011-12-23 11:52:29

未遇到和接触过此类事例,不过比较认同小猪观点,哈哈

少寒 发表于 2011-12-23 12:14:32

qd991的沙发不好坐,还是坐个板凳踏实一些,这个赔偿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明文约定,但是不应全额退还的,因为他已经为公司服务了17个月的时间了,这个按剩余未服务时间43个月的金额退还公司,每一个为30万除以60个月,即每月为0.5万,那么就应该退还43个月乘以0.5万,即胡先生应该退还公司21.5万元。

少寒 发表于 2011-12-23 12:16:14

规避方法:可以承诺总额30万,每年支付,就每年给付6万,连续支付5年,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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