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und
发表于 2011-12-23 10:33:02
不管辞职有什么特殊性,都是辞职,都是没有服务完五年。如果有问题,应先与公司协商沟通解决,没有进行协商就拿这些理由来辞职,也许合法,但肯定是不合符情理,这也不是正常人能干出来的事情。
社会上的矛盾、纠纷除了靠法律法规的调解,还更要靠人的道德、诚信来协调。
员工应返还三十万中的部分钱给公司,这是个人的诚信问题。
秒月
发表于 2011-12-23 10:37:12
基本是白给,这就是HR的风险。
陈子成
发表于 2011-12-23 10:39:53
路过,此类事情在很多企业都是存在的啊,很具有典型性。
1、员工需按照比例返回公司支付的协议金。
2、引进高级人才,应对人才的家庭背景进行了解,协议金最好按照服务的时间按月支付,作为额外的补贴。千万不要一次性支付。培训协议也基本是这样的。
豆豆胡
发表于 2011-12-23 10:51:45
不认为如果是工资的话就不返还。。如果这个工资是五年的工资呢,一年六万???还是要看是否介个依据。
如何解决,小猪的想法很不错。
方礼
发表于 2011-12-23 11:07:01
我认为返还部分还是可以理解的!
咖啡+盐
发表于 2011-12-23 11:10:40
猪笑迷 发表于 2011-12-23 09: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因此支付30万约定5年的服务期显 ...
支持你的观点!
砚水凝
发表于 2011-12-23 11:14:24
个人感觉公司支付那三十万的性质明确了 就应该好解决了
AvaLiao
发表于 2011-12-23 11:16:40
我觉得,
1、楼主明确说明30万是工作薪金还是薪酬福利,所以没法判断该不该给。
2、胡先生是违约了,但合同没有写明违约需要承担责任到何种程度,写明把30万全额退回公司吗 ?如果没有,那只能退还一部分,或者完全不退。
只是点愚见,仅供参考。
锡城风
发表于 2011-12-23 11:20:17
个人觉得既然公司在事先决定先预付30万,在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里必然有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约定来办就OK了,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年限折算。
作为HR,留住人才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果公司现状决定只能采取预付现金方式,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笔现金的性质,同时明确双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做到出现纠纷有据可依。
zjq163
发表于 2011-12-23 11:20:26
从文字上来看,公司先付的30万元,跟劳动合同期限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也并没有提到如果胡先生主动辞职,该承担的具体责任。从劳动合同法来说,胡先生有权主动提出辞职。至于30万问题,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应该算是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