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辞职是否应返还工资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12-23 13:54 编辑案情简介
胡先生于2008年11月16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公司技术总监职务。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胡先生的月薪为30000元。
2010年4月10日,胡先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称因家中父母双亲年事已高,近期身体欠佳,故想回老家发展,以便能够照顾二老,因此提出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胡先生入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他了30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胡先生应返还公司给的30万元后才可离职。
此后,公司与胡先生就30万元的返还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无奈,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胡先生返还其入职时公司给的3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先生入职时公司给付的30万元,在其辞职时公司是否能要求其返还?
公司认为:鉴于胡先生在行业内的威望和其在技术研发能力上的独到之处,公司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想留住人才,故在胡先生入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胡先生 30万元,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其约定,其应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胡先生理应返还公司给他的30万元。
胡先生认为:当时公司一次性给自己30万元系其担任公司技术总监职务的待遇,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己在五年内不能主动辞职,但其辞职有一定的特殊性,并非到同行业竞争对手处工作,只是回家乡照顾父母。故公司要求其返还30万元后才可离职于法无据。
1、针对案例您支持哪方?依据是什么?
2、作为HR,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本帖最后由 碧池生春草 于 2011-12-23 09:54 编辑
这次终于是沙发了{:5_208:}
胡先生也承认公司给了三十万,那合同中对违约是如何约定的?不管是什么原因,家庭也好,跳槽也好,结果是没有履行合同,在这一点上,我是支持公司的支持,退回当时发给胡先生的钱,但我觉得胡先生来公司,有部分原因也是因为这三十万,现在的这个情况,三十万全部退回,估计是不太可能,看法院判定退多少。
作为公司来说,非常急切的想引进人才,奖励要怎么用,才用得好,确实是门学问,我个人认为第一,应该发阶段发,在多长阶段内发多少比例,在多长时间内全部发完,这样也达到激励的目的,也掌握主动权;第二,视工作业绩奖励,能力如何,成果如何,按创造的结果价值来激励;第三,合同约定,法律保障。
占位慢慢看{:5_239:} 关键看这30万元是以什么名义给的!
如果是以薪酬的名义给的,那白给……
如果是以其它名义,最妥善的解决办法是按实际工作年限同比例兑现……
{:5_228:}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1-12-23 09:52 编辑
一、我均半支持可以吗??
1、企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当属无效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
2、作为胡先生,因为未履行完合同,应该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工资。还有合同中的“服务期”这个是不严谨的,《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了服务期的定义,明显不适用。
二、作为HR,既然是关键人才,首先我们要考虑是否有能力为其解决后顾之忧,比如安排其父母到上海就医,或是派人(雇佣看护)去照顾。退而求其次,对于合同中无效条款,应该及时修正。
支持小猪的观点 呵呵 支持刘先生,期待其他大虾的高见 合同有规定,“其应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胡先生理应返还公司给他的30万元。"但是合同又没写明如未服务满五年应如何处理。故公司要求全部返还有30万元有点不合理吧,是不是应返还30万元的一部份呢? 个人认为,如果是以工资名义给的,那就不用返还,而如果是以福利的形式给的,那就按工作年限来折算…… 1、胡先生应当按照相应的比例返还公司。
由于双方并未约定竞业禁止,故胡先生认为自己不是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因此不应当返还的理由不成立。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胡先生的30万元属于预付性质,胡先生由于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劳动,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理应相应的返还公司。
2、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特殊待遇,比如汽车、住房或住房补贴等,最好事先双方约定清楚其性质,以免误解。如果能按月支付也许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