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zhongyin
发表于 2014-5-3 14:38:38
学习一下
qinzhongyin
发表于 2014-5-3 14:39:12
学习一下,能对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力提高!
Horizo
发表于 2014-5-3 22:17:03
学习一下
gululu0507
发表于 2014-5-7 11:52:53
学习一下专家意见
yoniqi
发表于 2014-5-7 15:11:11
1、张女士的诉讼未超过时效。2、需要支付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日和第一次合同截止日之间的双倍工资;3、前一年月平均工资,加班费作为计算基数。
jeanne2999
发表于 2014-5-8 17:02:45
正好遇到相关问题,学习
liuxiaofan86
发表于 2014-5-11 23:19:12
学习一下!
yimeng2006
发表于 2014-5-12 09:38:04
学习下仲裁时效
fanny2012
发表于 2014-5-12 10:33:19
{:5_239:}我来看答案
lang_er
发表于 2014-5-12 12:08:18
1.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之后员工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2006年5月-2007年4月底,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付双倍工资给员工;2009年6月1日辞退员工,应付给员工3个月的机构及补偿金;
2.岗位工资+保密费+福利费应属于工资范畴,支付双倍工资时,应算进去;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应支付相当于4各月的员工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各位大侠请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