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德-阿军 发表于 2012-5-11 22:46:25

不算续签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2-5-11 23:33:05

之前听专业老师讲课的时候,是把自动续约条款作为防范因为遗忘而造成劳动风险的一条锦囊妙计来传授的,所以也一直以来当作是有效的。小猪的话题引起了慎重思考,谢谢。

luyifei26 发表于 2012-5-12 07:50:29

这个也拿捏不准,来看看

周末girl 发表于 2012-5-12 08:36:26

整得好神秘呀,来学习学习

tigerben 发表于 2012-5-12 09:02:45

看看

lixiaoxv 发表于 2012-5-12 09:43:19

这钱要的有点混乱

佳佳妮 发表于 2012-5-12 09:57:28

我想如果在合同条款澡有此说明的话,我想应该是有效的吧?

心痛的滋味 发表于 2012-5-12 10:03:03

不清楚,想先学习学习

wge602 发表于 2012-5-12 11:24:55

自动续期?对这方面不熟悉,学习一下

tigerben 发表于 2012-5-12 12:04:45

虽然我也用自动续约来操作,但还是来提个反对意见{:5_239:},欢迎拍砖
我认为劳动法规中并未明确否定默认续延的行为。默认也是一种认同的方式,一种意愿的表达方式。再且,已经在前次劳动合同中作为一个约定条款进行书面约定,双方便应履行约定义务,并依此承担相应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在书面上已经约定认可续延,那前份书面合同条款仍然有效,自然符合第10条规定了。需要说明的是约定自动续约中要明确续约合同期限。
如果合同签订任何一方对此约定条款有异议,完全可以在第一次签订时提出,不认同这种自动续约做法。再退一步说,如楼主所提,劳动者认为技能等有提高要求改变一些合同内容时,完全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要求另订合同。
对于合同签订次数的界定,应主要考虑合同期限的因素,当合同期限到期这一自然终止条件出现时,则表明合同已结束,则可算一次,而缘于自动续约的约定,按约定的期限进入下一个合同期,自然形成下一个新的合同,所以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合同应无固定期限的法律精神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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