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ytao
发表于 2013-5-17 14:09:07
还有这样的人啊,出尔反尔。不予支持。当初协商时,双方均不知道怀孕之事,而且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事后诸葛亮没用啦。
孙世同
发表于 2013-5-18 11:22:19
女性三期属于解除禁止的范围,但是这个要看当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怎么签订的,个人认为不应支持。还有我顺带提一下:现在很多企业不愿意成立自己的调解委员会的原因,是因为企业调解是自愿原则,调解自愿,过程自愿,结果履行自愿,无强制性,员工虽然协商好了,即使签订了协议,也可以不履行采取仲裁的方式。这样大大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给仲裁很大压力,最近广东省有相关法律草拟规定: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完成的调解书可以到仲裁部门置换仲裁调解书,从而使案件终局,我觉得这是减负的好办法。
412915310
发表于 2013-5-18 17:24:51
这属于协商解除,何某的申请不会得到支持
luoyunhai0327
发表于 2013-5-21 14:19:30
这个双方都不知道员工已经怀孕,而且双方已经约定解除条件,并已经执行。这种大前提下,应该不涉及企业违法吧
天使是笨蛋
发表于 2013-5-21 22:42:53
看看答案
sunny_huang
发表于 2013-5-28 11:45:54
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
因为这次合同的解除是合规合法的
所以说,女职工辞职要谨慎
不要辞职了又后悔了
一株木棉
发表于 2013-5-28 15:36:21
学习一下
lanninghr
发表于 2013-5-28 16:04:39
过来学习学习
ttm316
发表于 2013-5-28 17:13:42
肯定不支持
pigbag
发表于 2013-5-28 17:28:39
有个疑问,如果该员工是在协商解除合同前怀孕的,她当时不知道这个情况。现在她要求恢复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这个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