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ytao 发表于 2013-5-17 14:09:07

还有这样的人啊,出尔反尔。不予支持。当初协商时,双方均不知道怀孕之事,而且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事后诸葛亮没用啦。

孙世同 发表于 2013-5-18 11:22:19

女性三期属于解除禁止的范围,但是这个要看当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怎么签订的,个人认为不应支持。还有我顺带提一下:现在很多企业不愿意成立自己的调解委员会的原因,是因为企业调解是自愿原则,调解自愿,过程自愿,结果履行自愿,无强制性,员工虽然协商好了,即使签订了协议,也可以不履行采取仲裁的方式。这样大大打击了企业的积极性,给仲裁很大压力,最近广东省有相关法律草拟规定: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完成的调解书可以到仲裁部门置换仲裁调解书,从而使案件终局,我觉得这是减负的好办法。

412915310 发表于 2013-5-18 17:24:51

这属于协商解除,何某的申请不会得到支持

luoyunhai0327 发表于 2013-5-21 14:19:30

这个双方都不知道员工已经怀孕,而且双方已经约定解除条件,并已经执行。这种大前提下,应该不涉及企业违法吧

天使是笨蛋 发表于 2013-5-21 22:42:53

看看答案

sunny_huang 发表于 2013-5-28 11:45:54

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
因为这次合同的解除是合规合法的
所以说,女职工辞职要谨慎
不要辞职了又后悔了

一株木棉 发表于 2013-5-28 15:36:21

学习一下

lanninghr 发表于 2013-5-28 16:04:39

过来学习学习

ttm316 发表于 2013-5-28 17:13:42

肯定不支持

pigbag 发表于 2013-5-28 17:28:39

有个疑问,如果该员工是在协商解除合同前怀孕的,她当时不知道这个情况。现在她要求恢复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这个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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