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二次入职,是否可在此设定试用期
近期我们有招聘一个半年因生宝宝离开公司员工,之前在公司工作1年多表现很好,现再次应聘,过了重重关卡,允许入职。那么问题来了:这次入职,我要不要给他设定试用期呢?如果设定试用期会有什么风险?我该如何规避?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员工?欢迎各位同行能给些意见。同一家公司不可以设置两次试用期。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10-30 15:07 编辑
可以重新设置试用期,即便是同一个公司,但是期间已办理离职,说明经历已经中断,所以可以重新设置 ly166 发表于 2015-10-30 13: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同一家公司不可以设置两次试用期。
想的太简单了哦,已经办理离职,说明之前劳动关系已经中断,所以可以重新设置试用期。 有没有实际发生的案例可以支持设置两次试用期? ly166 发表于 2015-10-30 15: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没有实际发生的案例可以支持设置两次试用期?
一般情况,公司都会设置两次试用期。但对职级越高的员工,设置两次试用期,风险是比较大,确实有这么一条法律条款。 俊汐 发表于 2015-10-30 15: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想的太简单了哦,已经办理离职,说明之前劳动关系已经中断,所以可以重新设置试用期。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帖最后由 ly166 于 2015-10-30 17:12 编辑
所以我还是觉得只设置一次试用期为好。 famousfu 发表于 2015-10-30 16: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
那只限连续劳动关系时间内,你要具体看劳动法事实细则,要结合的理解 劳动法里说的就是即使一个人离职了,再入职时也不能设定试用期。我以前公司遇到过这种情况,也是没有设试用期的。
当然如果公司不打算完全按照劳动法执行那就另说咯,综合考虑下风险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