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甲在一个事业单位的幼儿园工作,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合同、上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很好。在2011年参加单位组织的外部培训,口头约定了服务期2年,但并未签署书面文件。甲由于个人原因于2012年2月提出辞职,但其服务期并未履行完,单位要求其支付培训违约金。甲不想支付违约金,此事应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有其为劳动者参加培训出资的货币支付凭证,可以证明此事成立,甲应支付其剩余未履行的费用。违约金和培训费用可以是一回事吗?甲如何才能不支付或少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