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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劳务派遣该何去何从?

2012-5-18 13:40|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602| 评论: 3|原作者: bobobryan

摘要: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起草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改稿)已于3月底形成,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专家的修改意见。从修改的条目来看,只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第66 ...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起草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改稿)已于3月底形成,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专家的修改意见。  从修改的条目来看,只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第66条、74条、77条、92条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92条的修改是将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补充之处是对违反劳务派遣“三性”规定的用工单位也明确将受到相同额度的处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除此之外并未对如何界定“三性”有更进一步的说明,由此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前述知情人士分析称,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岗位范畴,《劳动合同法》修改稿中将原来规定中的“一般”删除,目的在于减少适用中的漏洞。
  而对于“三性”具体的界定分别是,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主要是体现在垄断性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来自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已经高达6000万人,约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的20%,而在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国家事业单位,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改革必定困难重重,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政府改革劳务派遣的决心,假设《<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后,作为企业又该如何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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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awata 2012-5-18 09:26
对劳务派遣没有了解过耶。。就看书上提过一点
引用 Amandaluo 2012-5-18 13:35
可通过了,企业可通过外包形式实现
引用 lxynj 2012-11-6 16:16
个人认为,调整也只能是逐步的,因为牵涉太多的政府机构的问题,有些派遣公司甚至是劳动部门下属单位。全国派遣的量太大。规范是重头,调整估计要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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