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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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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0 12:4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天说说刚遇见的一个案件,就这个案件我曾咨询过他人,但不少他人都觉得这个案件,对于单位来讲,基本无可辩驳的地方,如果他们是仲裁员的,不出意外的应该支持员工的请求。但我今天上午曾就本案向仲裁员沟通过我的观点,经其思索一番之后,认为,该观点会被支持,会判单位胜诉。面对着这截然相反的两个结果,俺觉得在这里面肯定有一些大家容易忽视的地方或不注意的地方,因此,把该案件写出来,跟大家一起探讨,如何能更深刻的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2008年1月,W入职X公司,双方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2010年1月6日,W因在工作中与主管产生矛盾,奋而辞职。2010年1月8日,W申请劳动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2008年2月-2008年12月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W所称述的均为真实。本案的法律依据也比较明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和《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双倍工资罚则),还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那么,本案中,公司是否真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呢?
经本人分析,发现一个大家都很容易疏忽的关键地方,而该关键之处将是导致公司无须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所在。
本人观点: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实践中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纠纷,(劳动仲裁调解法实施前)仲裁时效是60日,2008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纠纷,仲裁时效是一年。
因为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等争议,解除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很多人惯性地会认为本案中,W于2010年1月6日离职,因此,其1年的仲裁时效从2010年1月6日起计算。
但是, W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条件不是因为其提供了劳动,而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从性质上来讲,双倍工资是具有惩戒性赔偿金的含义,其不应该是工资的性质,因此,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应该是解除之日(因为不是工资性质),而应该是W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那么,什么时日是W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显然,2008年2月的双倍工资,其权利在08年2月底前就已经应该知道被侵害了,因此,2008年2月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60日),从2008年2月底起计算,过了2008年4月底,就超过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同理,2008年3月、4月的双倍工资,过了2008年5月底和6月底,就超过了仲裁时效。2008年5月的双倍工资,其权利在08年5月底前就已经应该知道被侵害了,因此,2008年5月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1年),从2009年5月底起计算,过了2009年5月底,就超过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同理,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其权利在08年12月底前就已经应该知道被侵害了,因此,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1年),从2009年12月底起计算,过了2009年12月底,就超过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现在,W于2010年1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其所主张的2008年2月-2008年12月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起至离职之日的的双倍工资的,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无法律依据而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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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观火 + 30 非常好的案例!
殇の奉孝 + 30 期待前辈更多的分享这样的实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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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3:0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真实案例)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个人认为员工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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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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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3:2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真实案例)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还有一点我认为如果员工不主动辞职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样是不超过诉讼时效的。
另外,想请教安安的爸爸,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那之后的工资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对此的救济难道仅仅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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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0 鼓励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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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3:2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真实案例)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答案!安安他爸又买关子。
认真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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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3:2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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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3:3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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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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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3:31: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真实案例)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P>[quote] 原帖由 <B>shan7806</B> 于 2010-1-20 13:21:00 发表<BR>还有一点我认为如果员工不主动辞职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样是不超过诉讼时效的。<BR>另外,想请教安安的爸爸,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前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那之后的工资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对此的救济难道仅仅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quote]</P>
<P>&nbsp;</P>
<P>1、在我的观点里,员工即使在职的话,其主张双倍工资也过了诉讼时效了。换个例子,W还在职的,但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的话,也不应该支持。(我的意见)</P>
<P>2、深圳的司法实践中,不支持满一年的次日起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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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3:5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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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2008年1月即已入职,至2010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判定当事人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为2008年1月,已过申请仲裁时效。
2、当事人是全日制职工吧,如果是非全日制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

还有就是想请教个问题,“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条怎么理解呢?意思就是如果当事人在2009年3月曾主张权利,那么2010年1月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时效应从2009年3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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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0 哈,还想到了非全日制的可能性,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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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W在职期间是否超过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关键本案双倍工资赔偿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个人认为属于)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的限制。因此我认为如果W在职应不超过诉讼时效。
二、如果W已经离职。本来开始看完本案我认为员工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但是刚才我又查询了相关法规,我又有点迷惑了。
法规1)劳动法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现为1年)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根据以上规定,似乎也是不超过诉讼时效的。
这里还真是有点晕,请安安的爸爸再次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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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0 鼓励思考,俺也知道俺的观点争议比较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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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4:10: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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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quote] 原帖由 <B>viviangemini</B> 于 2010-1-20 13:52:00 发表<BR>还有就是想请教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条怎么理解呢?意思就是如果当事人在2009年3月曾主张权利,那么2010年1月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时效应从2009年3月开始计算 [/quote]</P>
<P>&nbsp;</P>
<P>如果是08年5月1日之后的纠纷,仲裁时效为一年。假使劳动争议发生在08年6月,按道理呢,超过09年6月就超过仲裁时效了,在这之前,如:09年3年,员工向劳动信访或劳动监察请求救济或公司同意履行,那么,仲裁时效就从其申请救济或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子,到2010年3月都是在仲裁时效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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