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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微博上看到有写“HR容易犯的劳动关系错误”,有这么几条,我来一一说明,大家也讨论看看:3 n% M) f7 m5 w/ v2 r( f
1)以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更高:
- _0 |- T* ?0 p9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固定期限解除的成本一样,没有任何计算上的差别,因单位过错与员工解除经济补偿金标准都一致。更有HR认为,如果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比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高,其实,如果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同等或降低待遇),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都一样。; {) ] m8 D) F) s4 e: L+ E
2)以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难:
7 v1 p0 o1 n! X t答: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区别,通知解除,协商解除,或依照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都一样的。所以HR们也不需要太害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 s; u+ }8 K+ n. ` K, w
3)以为只要是女性三期的员工就一定不能解除:0 o/ S" {) Z) U! U, x! l
答:女性三期,工伤员工医疗期、停工留薪期,这些特殊时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体现。但大家不要误解,此类员工一定无法解除。实际上,只要上述员工有出现劳动合同法39条之行为,依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直接解除(如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重大损失)。& S7 O' j8 S4 k6 o
4)以为加班都能以补休代替发放加班工资:
3 p( @: A# L5 ?. h' \; E答: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往往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这样是否可行?实际上,依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X; h o8 p. I) p
(标准工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因此每天8小时外的叫:加点。休息日节假日工作叫加班。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补休,节假日是不能安排补休的。)# x. R- D% p" V# a4 W+ Z( j f/ {
5)以为经济补偿金最多发放12个月:
% w- F) U* K& g K, `答:劳动合同法约定之全文: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J9 _6 D3 o9 V/ T+ S9 m D所以各位HR不要误以为,最多给员工发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有前提条件。" j7 |+ J% k u1 ^4 V
另外,07年以前最多是给12个月,具体见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但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中条款见第一段,所以旧法从属于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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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几个问题的浅显说明,大家可以继续讨论,避免理解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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