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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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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签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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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8:47:45 |只看该作者
1、自动续签有效
2、如果自动续签有效的话,应该可以具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资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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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6 谢谢美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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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8:50:29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法,在实际工作中,作为人力资源经理,对这个事情,不能仅从法律角度看
(现实情况下,通过“法律”条款解决问题,不确定性真的很多,同样一件事,法官王二可能判你有理,法官麻子可能就让你败诉)
1、如果出现纠纷,各方面因素综合起来,运作好了,有可能不用支付2倍。自动续签条款,部分有效(或者不完全有效):“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如果单位或员工没有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签二年,以此类推。”-----其中的“以此类推”,是明显不合适的。不能完全规避双倍风险。到期前双方确认从新签署一份是比较保险的。
2、是的
补充一下:作为人力资源经理最好不要这样“懒政”,仅从一方面说,很多制度文件都是在不断修订修正的,要随时根据社会企业发展以及遇到的事情进行完善,劳动合同更是如此,只有不断修订才能更好的适应实际,而重新签订合同就是一个很好的时机。一句续签,就放弃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有可能会侵害到员工权利,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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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2 回答很认真,奖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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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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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8:52:18 |只看该作者
1.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动续约应该是双方对合同到期后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及期限的约定,但是对于其他情况,如劳动条件,报酬,工作时间,地点等事项仍需要通过书面劳动合同予以明确,以保护劳动者利益。因此,前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即为新的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满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
2.自动续签一次,合同再次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再次续签,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张三就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机会了。
呵呵,个人浅见,请安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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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不敢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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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8:52:33 |只看该作者
,就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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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8:54:53 |只看该作者
合同条款中有到期自动续签的规定,那么完全可以视为签订了2年的续签合同,不过需要补签一下续约手续;
  续约一次应该视为再次签订一次,第三次再次签订应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个人看法,老安看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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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6 老安?我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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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8:56: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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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8:57:18 |只看该作者
好奇的是怎么会有这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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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 天下之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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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8:58:44 |只看该作者
我不太懂,安爸能公布正确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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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 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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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9:02:01 |只看该作者
问:1、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张三的双倍工资?自动续签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能否规避掉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要支付合同到期一个月后的双倍工资,约定无效,如想规避,可另外起草一份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又不是很累。

2、是不是自动续签一次或两次后,张三就具备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了?
自动续签条款既然不合法,自然不存在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资格了

具体理由如下:(部分选自其他劳法资料,嘿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允许订约双方自由约定条款,包括自动续签之类的有关合同程序性的条款。但是劳动合同订约双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谈判实力大多数是不平等的。所以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肯定会比一般合同更多。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句话内涵很丰富,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一)存在书面合同。法律上书面的范围不仅仅是指纸质,电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电子邮件。但是由于电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讨论,枉费功夫,所以推荐使用纸质的劳动合同。



(二)存在签订行为。签订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认可。纸质的劳动合同上,双方要签字盖章,而电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认可的语句和发出该语句的行为,也是签订。



(三)存在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法定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项。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公司所采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没有异议合同自动续签。这一做法使得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单独的书面版本,没有单独签订的行为,其劳动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确的约定。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应当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所谓“双方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的条款,是采取了合同中默示的效力。即使用一种不作为,表明合同方的态度。这种做法不适合使用在劳动合同中。一般的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觉得满意,可以按照原来的条件继续不断履行下去。但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约定。劳动关系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劳动者需要随着年龄的增长、经验的提高,获得更好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如果仅仅凭借某一次合同签订,劳动者就放弃了未来数十年通过劳动合同将改善后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的权利,这不是劳动合同法要求书面订立的初衷。



再次,认可自动续签的做法,可能对劳动合同法体系带来重大漏洞。最有可能出现的就是自动延长条款,如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如果劳动者没有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如果认可自动续签的默示效力,就不能否认自动变更的默认效力。认可了这种自动变更条款,那《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将彻底丧失意义。



所以,综合来看,自动续约的条款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到期第二个月起支付两倍的工资。 本帖最后由 在路上的苦行僧 于 2010-12-6 09: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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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8 果然和尚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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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行僧,在路上,苦行为修,修大果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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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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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9:02:45 |只看该作者
五自斋主人长期在东莞工作,对东莞本地的习惯性做法稍微了解,但那些在外地未必行得通。
承蒙安爸看得起,邀请来参与此话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案例中的自动继签是否算作是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个人认为不算

当然,对此,学界应该是有争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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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0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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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听穿林打叶声,何妨吟啸且徐行。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 一蓑烟雨任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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