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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中那个猪用虚假身份证应聘,本来劳动者携带他人身份证或假身份证应聘导致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但是,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只有劳动报酬部分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受保护。所以,个人认为,公司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
2、案中的猪还是用虚假身份应聘,真是不知悔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很明显,案中的猪欺诈了,不过法律规定了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合同的无效。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条规定了被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实际的劳动,则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报酬。
所以,案中的猪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无效的,亏大了,但是法律保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收到法律保护,除此之外的他权利不受保护,如用虚假身份证应聘则不能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社保、医疗赔付等等,企业违法解除时员工无权要求给付赔偿金等,真亏大了。
~以上,个人看法,欢迎各位大虾指教,谢谢。
PS:打字很辛苦,能点点分不?
本帖最后由 ctochr 于 2010-12-9 13: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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