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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梦放逐 发表于 2013-1-17 10:49 ![]()
请朱律师讲讲劳动仲裁一年是时效的问题,例如,企业没有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1年后才签,倘使员工在两年后 ...
劳动仲裁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二者的差别主要是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对于一年的时效期间都是一样的。一般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特别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情况,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般时效规定的限制,劳动者随时可以主张在职期间的工资权利,但如果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纠纷的时效问题,主要看这个工资差额的性质。而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劳动报酬性质的,因此适用特殊时效规定,员工在职期间随时可以主张,最迟为离职后一年内;另一种是补偿性质的,则适用一般时效的规定,自争议发生之日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那么这个起算点一般定为应支付双倍工资期满的第二天,比如说某员工2010年1月1日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支付双倍工资期间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应从2011年1月1日起算,如果在2011年12月31日还未主张的话,那么就过了时效了。
对于上述的两个主张,各地以及同一个地区在不同时期适用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在2008年、2009年的时候,北京这边有些仲裁、法院适用特殊时效,有些仲裁、法院适用一般时效,那么到现阶段,基本上都统一适用于一般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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