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我的舞台我做主——工资条的设计技巧
¤做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盈利,无论你的点子有多少,不能为企业赢利就不具备商业价值。因此无论是制定可行性报告、工作计划还是活动方案,都应该明确如何去盈利。企业的盈利来源于找准你的用户,了解你最终使用客户是谁,他们有什么需求和想法,并尽量使之得到满足。¤回复:我的舞台我做主——工资条的设计技巧
我们公司的工资条结构是:姓名/部门/出勤天数/事假/病假/中午就餐次数/晚上就餐次数/底薪/绩效/合计/扣薪合计/保险/应付工资/银行代扣/个税代扣/实发工资/伙食扣款/扣厂服/奖惩/电费/实发工资要是车间的普工的话就是计件工资/满勤/等级加给/技术加给/夜班补贴/平时加给/假日加给
1.我们公司是不签工资条的,为了工资保密,其实都已是公开的秘密;
2.车间员工是计件的可是工资架构中没有体现考勤,以前有,后面说是简化工资条,搞得员工经常看不懂;
3.工资的计算是以跟班组提供的生产日报表为依据,但是员工没有确认,有时后出现错误,无从考证,造成班组长与员工矛盾;
以上是我公司没有解决的问题,希望各位高人指点
邮箱:shiyiliuli@126.com
等待安爸的大作
回复:我的舞台我做主——工资条的设计技巧
月份、姓名、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岗位补贴、考核、通信补贴、缺勤工资、扣款、保险费用这样的以银行代扣形式发放。:D
有好的资料请发到我邮箱:youhong0427@163.com 我们公司的加班都有加班申请单,工资条中的加班时候和加班申请单时间以及员工本人每天自己记录(我们每位员工发放笔记本和笔)加班时间都一致,但是工资条没有员工签收,工资条中加班费也很明晰的书写。不知道工资条中没有员工签收会有多大的风险,还有缺少绩效考核系数和成绩栏。还需要安安更多的指导哦,标准的工资条请发送邮箱:zxx@feature-tec.com,非常感谢哟。 回复53F醉蝶舞的帖子:
你的总结及建议非常好。当然,福利费是否属于工资总额的问题,在09年11月份后,根据财政部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因此,部分福利费在今后应该是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的。
回复57F阳光充足的帖子:
关于工资总额的列项,具体请参考当地的工资支付规定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广东的实践中,如果有细化的工资结构并约定了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的,只要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目前还是支持的。
回复59F favy的帖子:
工资条不签收,不是说一定会出现问题,但是毕竟容易起争议,因为不签收的工资条很难证明工资构成。
回复61F stella2的帖子:
不发放工资条,你说提的三个问题也是一样棘手而且也无法解决,话说回这三个问题,除非单位制作两份工资表并且至少有一份不能通过银行转帐发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解决的目的,但……
回复62F 小黏黏 的帖子:
关于加班费的控制,之前的帖子曾经讨论过这一问题,如:你可以约定工资中已包括加班费,这能解决一部分问题,又如:对于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明显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的情况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一定的折算。如此一来也减少了工作时间。
工资条签收,一定要在有具体的工资结构的单上签收而不能仅是简单的签收单签字。
减少纠纷的做法是尽可能地让员工在单位设计的表格及整理的数据上签字确认,发生争议时,一定会采信有员工签字确认的材料的。
回复63F 鸣天 的帖子:
非常感谢你的分享。
回复64F 一生有你(勋) 的帖子:
非常感谢你的分享,关于加班费这一项,如果你们有考勤确认的话,我个人觉得问题不大,其他的请参考安同学之前的解答。
回复65F zhangjiayi 的帖子:
工资条签收,一定要在有具体的工资结构的单上签收而不能仅是简单的签收单签字。
关于举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员工的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考勤管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等这些都由单位来举证。
回复68F johnny2win 的帖子:
长见识了,才知道网上银行上可以看到自己电子工资单,上面工资组成、应发应扣的各项目都很清楚。
回复69F 孤红 的帖子:
非常感谢你的分享。
回复71F 乌日娜 的帖子:
加班费以补薪的方式体现,那一旦员工主张要求加班费的,单位怎么证明补薪的数额是加班费呢?笔者制作的劳动与法版块常见问题解答中,有一道题:能否用出差津贴、出差补贴的方式抵做加班费。回答是:出差津贴、出差补贴并不是法定的加班费,也不包含有加班费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用出差津贴、出差补贴来抵做全部或一部分加班费。
回复73F xiaobudian-2 的帖子:
在工资条上有厂服扣款,这一点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
其他的问题,其实你们可以也察觉到有不妥之处,希望你们能完善起来。
回复74F 友红 的帖子:
非常感谢你的分享。
回复75F susiezhang 的帖子:
工资条不签收,不是说一定会出现问题,但是毕竟容易起争议,因为不签收的工资条很难证明工资构成。
实践中有很多公司试用期并不签定劳动合同,转正后才签定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一般情况下,员工也会认可公司的做法并不会太计较,大多数不会发生争议。但是,如果员工在之后与公司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员工可能会把这样的不规范的事情翻出来,此时,公司一般要承担未签定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如:员工于2009年4月入职公司,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在入职登记表上记载了试用期3个月,期满才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2009年7月,公司批准员工转正并与之签定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0月,员工因与主管发生冲突,愤而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2009年5月-6月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补缴09年4月—6月的社会保险。公司在答辩中提交了劳动合同及社保清单,主张员工于09年7月入职并签定劳动合同的。因工资是现金发放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关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不能够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只能说明该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并不能说明这个起始时间就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时间,可能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在前。同理,也不能以参加社保的时间作为劳动者的实际入职时间。因此,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认定,需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能够认定的,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如果用人劳资双方均无法举证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的,那么入职时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者的陈述为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故认定员工于2009年4月入职并判令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例因为单位不能提供入职登记表而导致败诉(因为一提供出来就支持了员工的主张)。但是,如果类似这样的情况,公司在2009年7月的工资条上加上一栏:入职时间为:2009年7月的,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释,因之前是试用的,不算正式入职,则单位就有可能扭转败诉的局面了。
因此,工资条在有时候还可以起到确认员工入职时间的作用。 我们公司的做法,加班费只算基本工资的(生活保障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至于风险问题,一般都在最后处留有员工签名,代签的签上代签职工的姓名并通过电话联系是否属实。(由于我们单位是工程单位,员工比较分散,直接领工资的很少!)
382527625@qq.com 希望看看版主设计的工资条。谢谢! 期待安同学把整理的资料发给我大家哈 我有个问题:上千人的单位,43班人员每人签收很麻烦;工资单签收时要对信息保密,是否必须每人一张纸? 1、关于讨论工资条是否需要签收的?一定要签收!我们公司绝对不可以找人代签啊!
2、每个月考勤由我本人负责,每个月反是请假加班出勤之类的单审核后由本人保管。到月底做好考勤由人力资源总监签字交卑财务。发工资由财务管辖。(由人事管就好啦)
3、我们公司工资条算是一般规范。基本工资、补贴、保险费、车费补贴、餐贴、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