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anhua_zhu
发表于 2013-7-10 14:23:45
这样的事情让人力资源部招聘时预防是一个荒谬的话题,难道要求职者提供一份验孕报告或是人力资源准备一堆“验孕棒”,这些显然都是违法行为,要求员工在岗多少时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也是违法条款。企业要做到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或工作期间不怀孕,是不是还要人力资源部兼作“避孕方法”宣传员?针对本案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能给予“三期”待遇,再安排转岗,原岗位另补充合适的人选。
yu520xuan
发表于 2013-7-10 15:03:37
lqy5656 发表于 2013-7-10 11: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可避免的。如果试用期2到6个月,员工就存心在这个时期怀孕。HR也没有办法。唯一能做的事,入职 ...
恩,有时候我们面试的时候,就应该先小人后君子,入职的时候说的要清楚点
lyh2321
发表于 2013-7-10 15:27:54
只能避免,不能杜绝
lin041999
发表于 2013-7-10 15:49:33
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标准,或者有依法被追究刑之责任的过错,否则肯定是要按照女职工三期标准执行的。
lin041999
发表于 2013-7-10 15:50:31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农泯儿
发表于 2013-7-10 15:51:07
怀孕的员工也只是到产期是才有产假的,我觉得怀孕前期还是可以让她担任原来的岗位,到后面可以进行转岗处理。这个当然要考核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了,表现好的可以考虑留下。
冰七度
发表于 2013-7-10 16:22:32
呵呵 凉拌 不管是不是试用期,企业肯定是不能解除合同的。除非员工自己辞职。
雪非言言
发表于 2013-7-10 16:58:28
面试时,面对已婚未生育的女性,做好口头沟通,比如按公司规定入职一年内怀孕需主动辞职。
但事实上,劳动法也不能炒孕期女职工。
echo755
发表于 2013-7-10 16:59:24
只能尽量避免了
pigbag
发表于 2013-7-10 17:06:54
建议人性化处理{:5_257:}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