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诗漫
发表于 2013-7-10 17:47:26
如果该员工的工资比可领取的生育津贴基数低转正也无妨啊,反正这几个月可以领津贴,公司可以不用发薪资
jayhang
发表于 2013-7-10 21:35:36
怀孕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应对其赋予过多的个人评判色彩,无论何时何地,劳动者均有权利怀孕生产。但,作为企业,有一点可以加以适用,甚至是利用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或《XX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作为国家一项基本政策,已被写入法律法规,同时遵守计生条例作为公民一项基本义务,企业完全有理由将其违背此条例行为列为”严重违反制度“而以劳动合同法39条单方解除。所以,针对怀孕,尽量在这上面做文章。
1、明确将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列入员工手册,有据可依。员工中,不乏是曾经已孕已育,二次甚至三次怀胎的,这时候就可以名正言顺,直接解除。
2、打好入职关,招聘简章可说明”此岗位不适合在孕或将孕或正孕劳动者”(写得有技巧,尽量避免劳动就业歧视);面试时如上所说,跟劳动者说明白XXX时间内希望不能怀孕不能生小孩。
3、做好体检关,体检项目“建议”其体检是否已孕(B超,验尿都可以),一般有心找工作的不会介意这个。退一万步即使涉嫌违规,风险也不大,劳动者取证也难。
4、筑好入职资料关,重要一点,要求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本)。
目前我们就是这么操作,欢迎补充。
雪非言言
发表于 2013-7-11 08:56:32
楼上的分析得好!
成长的HR
发表于 2013-7-11 15:34:48
好好学学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3-7-11 17:09:34
嗯,得多多遵守国家规定。
海边追风
发表于 2013-7-12 10:47:39
楼主的问题,非常好,但是作为HR又非常无语。
其实这个不应该是什么问题,员工怀孕是人之常情,自然规律,HR的精神就是以人为本,这个还需要做特殊的处理吗?
相信这样问题不会是多数,如果非要避免,唯一的方法就是——都招男的吧!
{:5_248:}
yangliuliu
发表于 2013-7-12 12:08:40
我们单位遇到了这种情况,没办法,人事挨了顿批,让以后招人时注意点(不知该注意什么,该做的都做了,这个也没办法杜绝啊),完了员工就开始休长期的病假(每次手续都齐全),开始招聘替岗人。每逢遇到此类情况,我都欲哭无泪
rainytao
发表于 2013-7-12 15:03:07
看员工的工作表现,还可以的话,就予以转正,以后在招聘中注意这样的问题,不过,这种事情,要注意也不好注意。若求职者有意隐瞒的话。
兔子柔柔
发表于 2013-7-12 15:25:54
入职体检如果是单位统一付费,可要求检查是否怀孕;如果是个人付费,估计不太好执行,会让女性员工产生心里抵触。
叶庆平
发表于 2013-7-12 23:51:21
我觉得没必要用异样眼光看待怀孕的女职工,在面试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应该明确的问清楚,以达到双方意向一致,就算女职工有隐瞒,只要能岗匹配,我认为还是人性化一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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