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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待通知金?
2012-4-11 16:53
|
发布者:
蟹蓝
|
查看: 15737
|
评论:
13
|
原作者: wanner80
摘要
: 求助: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求助: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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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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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糖2003
2012-4-11 14:34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已经转正,则应当提前一个书面通知单位,到时才能辞职;如果说还没有转正,则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行了。
楼主的问题也没具体写清楚,如果是企业违反的相关的用工条款用工的,劳动者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
引用
震天使
2012-4-11 15:22
你这个问题是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合同,还是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递交离职申请?
引用
我爱书
2012-4-11 15:46
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哪儿有反过来的?如果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离职而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凭有关证明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引用
stephenzhou
2012-4-11 15:56
代通知金只针对企业的,对员工是没有代通知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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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ner80
2012-4-11 16:32
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看到这样一个案例:
一、简要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2008年1月,李某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李某自2008年2月起脱产参加某高校工程类硕士学位学习,学习期间,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往返交通费及学费等,李某毕业后回公司服务不少于10年,否则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在李某学习期间共支付其费用24万元。2010年7月,李某毕业后回到公司上班,同年12月不辞而别、另谋高就。公司随后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培训违约金22.8万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代通知金6000元。
二、处理结果:
李某不按我国劳动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通知单位,不辞而别,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依据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李某违反《培训协议》中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剩余服务期应分担的违约金,故仲裁委裁决支持公司诉求
三、用工警示: 遵守劳动法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也有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的义务。本案中,李某不辞而别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职工离职需提前30日通知单位的规定,该行为违法;同时李某未按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履约,属违约行为,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
ycdbkun
2012-4-11 16:47
这个案例我觉得有问题,劳动者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搞不好会败诉。核心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这么裁决的依据是什么?劳动法律法规哪里有这样的规定,何来“代通知金”一说?
试用期过后的员工,如果要辞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没有照此程序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仲裁的案例也会有错误的。不要盲目迷信!!
引用
我爱书
2012-4-11 16:51
打铁还需自身硬啊
引用
baiyunwangjing
2012-4-12 12:23
未提前通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要求员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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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oyu2007
2012-4-12 12:46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是1995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不知道现在是否还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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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调的小米
2012-4-12 15:02
如果在合同中已经写明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不满天数的比例和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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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5000518
2012-4-12 20:47
如果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离职而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凭有关证明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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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C888
2012-4-13 16:53
本帖最后由 CAIC888 于 2012-4-13 16:53 编辑
针对员工,提前30日通知单位,如果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又不同意在30天内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用人单位会提出相应损失赔偿;反之,用人单位如果要立即解除员工(在合法情况下),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作为补偿。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4-21 21:52
看到这个案例,我对员工不辞而别不是很感兴趣,我对该企业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该企业在李某学习期间共支付其费用24万元,现在有工程类经验的硕士学位的应聘者有的是,本身采取内部员工培训风险就很大,干嘛 不直接招聘呢?企业还要求李某毕业后回公司服务不少于10年,这个年限太长了,试问一个人能有几个10年?这样的培训协议本身就促试员工想早点摆脱这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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