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的 合同将于2012年4月14日到期,公司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提出续签的意见,本人也同意与公司续签,于是签收了同意续签的通知书,公司于2012年4月5日与员工本人续签了新的合同,起止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 但是2012年4月10日员工突然与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的说法是新的合同已续签,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但是员工坚持,原来的合同于2012年4月14日到期即终止了,无需再等一个月。 请问各位:新的合同可以视为原合同的延续吗?公司能要求员工一个月再办理离职手续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