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请问: 1、实际治疗期限小于停工留薪期,治疗后被鉴定为7-10级,并按规定享受了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现因身体伤害无法适应原岗位工作,调整至工资低些的岗位后,是否可以按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计发? 2、员工被鉴定为职业病,按规定应调离原岗位,员工本人也知晓,但员工本人不同意调岗,是否可以强制调动至其他岗位?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岗位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 3、上述第二种情形下,是否可以降低工资待遇?如果员工本人已按规定享受了工伤各项待遇,是否可以强制调岗,降低工资待遇?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