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以连续的自动续签是否有效?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3101&fromuid=185500 自动续签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8962&fromuid=185500 安爸就是这么不给力! 我朋友于2008年4月15日正式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2010年4月15日合同到期,员工提醒公司续签。公司负责人说合同文本上附加了手写条款“如员工无另议,本合同视为自动续签”。 从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9月7日,该朋友一直的在上述公司上班。工资照常发放,有工资条,社保照常缴纳。但是9月7日公司负责人把我朋友辞退了,没有开具辞退报告。我朋友要求赔偿4.5个月的双倍工资+2.5倍经济补偿金。公司负责人不同意,说劳动合同上有“如员工无另议,本合同视为自动续签”视为有续签功能,只需赔偿2.5倍经济补偿金。 在此,我想问下“如员工无另议,本合同视为自动续签”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受哪一条法律条文支持?如果有法律约束,又是怎么个约束法?。另外此话能等同于正当书面劳动合同吗,也就是说相当于已经签订后2年的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吗? 该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蟹蓝,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所以,综合来看,自动续约的条款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到期第二个月起支付两倍的工资。所以你的朋友从5月15日起至9月7日的工作部分应当获得二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