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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2012-5-16 16:49|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8213| 评论: 11|原作者: 平安幸福

摘要: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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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fiona1012 2012-5-16 09:03
保密协议就是普通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要约定离职后多长时间不能从事相关工作,并且公司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引用 lilianzlh 2012-5-16 09:17
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不论员工在职还是离职,对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义务。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保密费,保密费属于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待遇,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同时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员工一旦违反保密协议,需要返还已经支付的保密费。
竞业限制是劳资双方约定的员工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法定的,且必须是在离职以后按月支付,部分地方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还是有限制的。——摘自《在职管理日记》
引用 糖糖2003 2012-5-16 09:18
      一、保密协议是要求不得外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竟业协议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竟业协议防止的是相关技能在竞争对手或者既能拥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场所使用,从而降低公司的竞争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竞争压力。

  二、保密协议根据需要可以和所有员工都签订;而竟业协议只能和相关核心人员签订,并且实事求是,有必要才签,没有必要就不签了,因为如果和所有人签订,一来在出现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对竟业协议的效力解释会受到影响,二来给公司带来的补偿成本也太高。

  三、在期限上,保密协议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也就是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单位秘密;竟业禁止因为牵涉到个人利益和社会生产力发挥的问题,一般是有法律明确规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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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东篱先生 2012-5-16 09:50
对于关键岗位的人员,这两个协议都是有必要签的。
引用 李乐薇 2012-5-16 10:08
LS回答的非常全面。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16 20:42
fiona1012 发表于 2012-5-16 09:03
保密协议就是普通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要约定离职后多长时间不能从事相关工作,并且公司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

谢谢解答。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16 20:47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5-26 22:56 编辑
lilianzlh 发表于 2012-5-16 09:17
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不论员工在职还是离职,对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义务。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保密 ...

谢谢解答。

下述文字是一个公司跟所有在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保密协议),内容合理吗?
(1)乙方在职期间及离开本公司以后两年之内,不得与其它同行业或科研单位有任何技术性接触、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
我个人认为(1)的内容有点儿象《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不合理。
(2)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是终生的,在离开甲方公司两年内及两年后,乙方仍应无条件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泄露本公司生产工艺及指标、产品性能参数、经营范围及渠道的任何信息。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16 20:47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5-26 22:57 编辑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2-5-16 09:18
一、保密协议是要求不得外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竟业协议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竟业协议防 ...

谢谢解答。

下述文字是一个公司跟所有在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保密协议),内容合理吗?
(1)乙方在职期间及离开本公司以后两年之内,不得与其它同行业或科研单位有任何技术性接触、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
我个人认为(1)的内容有点儿象《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不合理。
(2)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是终生的,在离开甲方公司两年内及两年后,乙方仍应无条件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泄露本公司生产工艺及指标、产品性能参数、经营范围及渠道的任何信息。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16 20:47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5-26 22:57 编辑
李乐薇 发表于 2012-5-16 10:08
LS回答的非常全面。

谢谢解答。

下述文字是一个公司跟所有在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保密协议),内容合理吗?
(1)乙方在职期间及离开本公司以后两年之内,不得与其它同行业或科研单位有任何技术性接触、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
我个人认为(1)的内容有点儿象《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不合理。
(2)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是终生的,在离开甲方公司两年内及两年后,乙方仍应无条件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泄露本公司生产工艺及指标、产品性能参数、经营范围及渠道的任何信息。
引用 姚麟10 2012-5-26 22:35
关于保密与竞业限制之法律意见

由于公司的一些离职员工常常会利用在职期间掌握或了解的公司的商业信息或技术资料进行各种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对此公司如无预先的准备及相应的措施的话,往往会很难追究这些离职人员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可在员工入职或在职期间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以最大程度的制约员工离职后的行为,并最大程度的保护公司的权益.



一、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义务,是履行合同本身的要求,正如《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就包括严格保守对方的秘密。另外,保密义务不仅体现在合同期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这在合同法中被称为后合同义务。员工在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换言之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应严格保守所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为公众所知悉为止。也就是说,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而不是约定的义务;即使双方没有约定、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仍负有保密责任。之所以签订保密协议,主要是为了明确约定保守秘密的具体范围,以及双方需要进一步约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怎么样的商业秘密可以与员工约定要求其保密呢?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凡是符合这些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所以公司完全可以将客户资料信息、销售渠道信息、产品技术信息等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为公司永久保密。



另外前面说过,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因此,履行保密义务并不以支付保密费为条件。也就是说公司并不需要为此向员工支付任何费用,员工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法定的义务,是无偿的。



此外,侵犯商业秘密,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建议公司在《保密协议》里可以明确写明该点,以免可以震慑员工。



最后,如果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存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那么公司应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但实际上这方面的证据收集确实相当困难)



二、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通常情况下,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很可能再次选择与其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从事这些职业,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这对于原企业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问题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保证在离职后的约定时间内不去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就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竞业限制的对象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是在保密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竞业限制义务是保密义务的进一步延伸。另外竞业限制的人员一般只能适用在公司的一些高端管理或技术人员。



(二)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知识产权的归属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甚至,有些条款或者专门的协议,虽然名义上不是竞业限制约定,但从其内容上看,实际仍为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这种情况也是有效的。



(三)竞业限制的期间: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具体期限的长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四)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问题。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不去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那么原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该员工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经济补偿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议里约定。(江苏地区规定该补偿每月不得低于该员工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的1/3)。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发生效力,公司也就没有权利要求员工履行相应义务了。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是建立在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基础之上的。



(五)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总的来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六)竞业限制的具体地域,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七)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问题。签订这个协议本身不是目的,全部的意义在于保证该协议充分、有效地履行。否则,就失去了签订该协议的意义,或者只是等事后追究违约责任,那也是于事无补。所以如何保证该协议的履行,是整个问题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约定协议履行的保证问题。即劳动者如何证明自己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如何相信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八)违约责任:
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已经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应予返还。
2、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3、赔偿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4、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承担了上述责任的同时,还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5、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



6、新的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新的单位在明知的情况下录用了存在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的话,那么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应与在职的每一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详细约定员工该为公司保守的商业秘密,以及如果违约,那么员工就应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掌握着公司重要商业信息(如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的高端人员,应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防止其离职后进入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工作。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5-26 22:59
姚麟10 发表于 2012-5-26 22:35
关于保密与竞业限制之法律意见
由于公司的一些离职员工常常会利用在职期间掌握或了解的公司的商业信息或技 ...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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