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比较懒惰,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写新帖子,就把其他专业人士对这4个案例的分析说一下吧(该4个案例都是网络上的案例):
案例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结合本案的事实,A公司的损失本可以通过保险来进行弥补,但因张三的逃逸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张三对给A公司造成损失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企业的做法引起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反对企业的做法。理由是:王五虽然违章作业,但不是蓄意违章,属于工伤,是工伤就应享受工伤待遇,企业的做法实际是减少王五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而且是工伤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观点认为:企业的做法应予支持。理由是:王五是工伤该享受工伤待遇没有异议,但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王五也应对自己的违章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上的无过错原则并不等于对事故的发生职工没有过错,只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因其过错减少工伤待遇,但是既然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过错不承担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更不利于企业的安全管理。
有人认为让工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1、《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规定现适用于所有企业)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3、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地第 十六 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劳动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
从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如果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的工伤事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要求违章职工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在职工承担责任时应考虑责任大小,职工违章事故中企业总是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根据实际情况,让职工在不超过50%的比例承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应当注意:1、在职工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的事故中企业是否制定有或执行有明确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2、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职工赔偿的规定或约定?3、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职工知悉?
解答人是支持第二种观点滴。 案例3: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马六私自买卖港币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马六私自买卖港币是受单位指派,交易过程中为防止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陪同,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其在主观上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4:焦点1:因为自己失误,而给单位带来六万余元的损失,受伤的赵七到底该不该承担?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建忠:用人单位的损失是否要工伤者承担,主要看赵七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以及主观上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赵七的行为显然并不违法。同时,她的出发点,只是为确保机器能正常运转,而非一己私利。作为普通员工,她也没有能力预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后果。所以,综合看来,我认为她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仅仅是一般过失而已。所以,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责人郭崇连:如果赵七的行为,真的给企业造成了损失,我认为,即便是出于好心,她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不过,即便企业追究其责任,也应当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不能把所有责任都归于劳动者。否则,今后劳动者的积极性将可能受到影响。赵七的做法或许欠妥,但毕竟是为企业利益着想,如果处罚过重,对其他员工来说,一旦再遇到类似情况,即便是力所能及的问题,也不会积极主动处理了。对企业来说,损失可能会更大。
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张志河:就本案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受伤的工人赵七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至于该承担多少,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来划分。
客观的讲,赵七的出发点和目的是好的,是为了避免因机器故障,而给企业带来损失。但如果D公司的确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串岗行为加以禁止,那么赵七的做法,无论出于何因,也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赵七明知自己没有处理贴标机故障的技能,而擅自处理,这已经在主观上有重大过失的情形。
但按照赵七的说法,事故当天,机器多次发生故障,食品厂就应积极修理,可实际却没有这样做。结合赵七善意的想法,我认为她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焦点2:如果因为赵七自身原因发生工伤,并导致生产事故,用人单位有没有权利进行索赔?
张志河:我认为得视情况而定。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仅仅是一般过失,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如果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就必须要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有权向其索赔。但现实是,区别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总会以主观判断为准,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两者加以具体区分。这也成为案件处理时,争议较大的问题。
李建忠:我认为用人单位没有权利索赔。
还是刚才的观点,赵七既没有违法,也没有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仅仅是一般过失。目前,对于劳动者存有一般过失导致企业损失,企业能否追偿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郭崇连:企业当然有权索赔,它也是靠利益生存的。
赵七虽是一片好意,但她并不具备处理故障的技能,也没有把握能把问题处理好,纯属“好心办坏事”。但损失不会因为是“好心”,就不存在了。我还是建议以教育为原则,对这种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适当处罚。
焦点3:用人单位在赵七发生工伤后,其索赔的权利到底如何行使?
张志河:用人单位的索赔权利,可以在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下,采用不同的方式维权。
因为故障给用工单位带来的损失,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以,我认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同时,劳动者的行为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李建忠:我部分同意这种观点。
现实中,如果不存在劳动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劳动者适度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一旦劳动者不在这个企业继续工作了,企业的索赔就会落空。但企业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劳动合同法,本身更多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应当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这种关系是不对等的。企业追偿,可以通过民事侵权的法律诉讼来解决。
郭崇连:我认为,在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时,应始终本着一个原则: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既要保护劳动者利益,也要兼顾用工单位的利益。只有这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我所接触的此类案件中,不少人在受了工伤后,纷纷选择离开原单位。自己受伤的同时,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了。
我认为,用人单位索赔权利的实现,应当在“留人”“留心”的基础上实现。把人留住了,进行适当处罚,既惩戒了违规者,也对其他的员工进行了教育,同时也让人心服口服。
焦点4:假设劳动者无视企业严格的规章制度,造成工伤并给企业带来一定损失,而又无需为损失“买单”,那么,用人单位制度的约束力会不会被减弱?
李建忠:用人单位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用人单位的损失让劳动者来承担,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另外,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劳动者完成,如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也不尽合理。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技能,加强安全培训和健全规章制度来减少因违章操作所造成的损失。
郭崇连:我也赞同这种观点。
应当说,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比如建筑工地会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如果有人没戴,而又没有发生事故,发现一次就会处罚一次。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又给企业造成损失了,就很少有人再追究工人的违章或违规行为了。但我觉得,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之后,企业还是有权对违规员工作出处罚的,这样做,就不会减弱制度的约束力了。
张志河:不得不承认,在现实中,有时用人单位会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加以规范。
如果违反了规定,用人单位便会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倘若劳动者因工受伤,这种处罚往往就不会再被追究。但这并不代表,只要劳动者是工伤,就一概无需承担责任,还得区别而论。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业而言,劳动者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更应成为自身安全的需要。虽然有人会认为,劳动者受到伤害,其本身就已经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再追究责任,过于冷酷。毕竟制度发挥作用的地方,才是管理最有效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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