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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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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身份证入职案例两则--哈欠猪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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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达人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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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8:47:27 |只看该作者
入职一直未签劳动合同,等到问题出现(案例中称发生工伤后在鉴定过程中才发觉求职者身份证系虚假)后竞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为由辞退并不支付补偿金。显然不合法。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在案例中企业一直未签合同,显然与法规相悖。另外,员工是否构成“以欺诈手段获得任用”有待商榷。理由是:企业在录用员工时有义务也有责任审查求职者的信息真伪。查验身份证是否系虚假的并非高难动作,只须登录公安部相应网站查询即可。如果企业在招聘时采取了该项动作也发现了事实真象,而又录用的话即谈不上“员工以欺诈手段获得任用”之说;如果没有则是系企业过错,企业理应检讨其用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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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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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8:52:12 |只看该作者
和“谁”签合同,就给“谁”,既然不是“谁”,又谈何赔偿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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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8:53:33 |只看该作者
可以辞退哈欠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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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8:55:27 |只看该作者
案例1: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另外,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如果未签定就应支付
案例2: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因为单位也有失责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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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夜蝉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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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8:55:30 |只看该作者
这楼盖得真高,这人物名字弄得真好,这哈欠猪真绝~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安安的爸爸 + 10 这歌呢,呵呵,没听你说到歌曲呢 ...

总评分: 金钱 + 10   查看全部评分

身隐俗世掩风流,形遁小肆铸吴钩;
一朝得酬青云志,直取关山五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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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9:05:53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一中,所以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
以别人的名义被录用,虽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已付出劳动。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二中,可以辞退,不需要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为理由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一)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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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9:06:45 |只看该作者
观点2:用假身份证属于欺诈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所以,A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可以辞退·但理由不能说是严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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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9:17:59 |只看该作者
员工存在欺诈情形,影响了公司正确决策。合同订立于虚假信息之上,应认定合同无效,不需要赔偿。但提供了工作的,应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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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9:27:37 |只看该作者
这属于玩弄招聘单位,一定的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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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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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图达人勋章 最佳辩手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2011纪念勋章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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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09:47:11 |只看该作者
1、存在劳动事实关系,应该支付。但个人觉得公司可以告员工欺诈,这个可以另外立案处理
2、既然制度上没说明,公司就不得已此理由辞退员工。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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