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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kkk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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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说法”案例&问题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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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4:58:55 |只看该作者
【案例】" A/ T; s  c* v
李某系高唐县某纺织厂女工,2007年5月,双方依法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织布车间的挡车工,月工资1500元。2009年4月份,李某被确诊已怀孕2个月,并有先兆流产的迹象,李某持县医院证明找到厂方负责人,以挡车工作对怀孕有影响为由,要求调换工作岗位。厂方负责人认为:李某的工作岗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不会对其怀孕产生影响,并且纺织行业女职工较多无法照顾,表示不予调换其岗位。李某不服,就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 {) a" J+ L/ F! k) n5 P问题: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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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5:04:34 |只看该作者
【案情】
% r% s( Y6 S: h5 K$ b& I2010年7月11日,原告郑某与工友为他人做防水处理时,被告孙某请郑某为自己家的屋顶阳光房做防水处理。郑某与孙某约定:防水材料由孙某提供,工钱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总价230元,郑某自带做防水处理的工具。当日下午5时许,在孙某家做防水处理过程中,郑某与工友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在拉运防水材料时,从4米高房顶处摔落至地上,造成郑某脾破裂伤。郑某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6万余元。7 I, ?" d' I4 P- ^9 g9 C

& E! k  l: \/ z* R3 Z; G问题:就此问题有两种意见,你的观点支持哪种,为什么?2 Y8 V3 @1 V2 x( o" J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接受被告的雇请,到被告家进行防水处理,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责任。
7 n6 F$ P: ?, E- H% v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是自备防水处理工具,按被告的要求完成防水处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和支配关系,且被告按劳动成果即每平方米10元,总价460元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完成工作活动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被告只有在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 B" q# G: k. N" M

/ s4 g! B. a  [- N0 o. \1 I7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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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5:07:03 |只看该作者
【案例】' S5 b# N& \% H4 X! z, k: S4 R
张女士在某购物中心做保洁员,今年46岁,家住迎宾路附近,距工作地点5公里左右。为节省费用,张女士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 i+ s& u6 _" l6 Y4 ^7 i& e' o
2011年3月23日19时2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张女士在某路口与一辆无牌无证农用机动三轮车相撞,肇事司机趁夜色逃逸。张女士头部撞到路边的牙石上,一过路群众发现后,联系其家人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张女士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顶枕部骨折伴硬膜外血肿、后纵裂池内蛛网膜下腔出血。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三轮车负全责,张女士无责任。但因为肇事司机一时找不到,在花掉2.4万元后,因交不上后续医疗费,张女士无奈回家休养。" e! H0 u6 u4 V! _+ f4 d
事发后,张女士家人向购物中心负责人报告张女士受伤之事,期盼购物中心能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不料等来的竟是内部违纪处罚通知单。原来,张女士正常的上班时间是7时30分—10时30分,12时30分—16时30分。3月23日那天,因为夜班保洁员下午要接上寄宿学校的儿子,经领班同意,和张女士的下午班对换,夜班时间应为17时30分—19时30分。因为120急救中心的接诊记录显示时间是19时20分,购物中心负责人认为,此时应是工作时间,张女士却在路口出了车祸,说明她早退脱岗,按照考勤纪律应当接受处罚。既然张女士有错在先,何来工伤之说?
1 O) h! X4 V( ?" E5 G张女士家人多次与单位沟通无果后,2011年9月7日,张女士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通过审核证据,认为张女士确系购物中心职工,其受伤事实清楚,而购物中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2011年10月17日,劳动部门作出了张女士受伤为工伤的认定决定书。购物中心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6 K8 t0 [. v, g6 j- @购物中心诉称,18时50分左右,督导部门已经发现张女士早退,之前她曾多次在工作时间内擅自外出办私事。张女士违反考勤纪律,事发时并非下班时间,也就不属于下班途中,事故的发生和工作无任何关联性,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  i/ |' `* G9 C
张女士认为,当天18时40分,她已做完保洁工作,完成下班手续后才离开购物中心,对于自己早退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 \1 i  ?3 _" E- x/ u9 H6 E
问题:你们认定张女士是否该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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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5:09:16 |只看该作者
【案例】
6 f6 {: X, E$ v! r; ]: T8 k! h( y7 d- U; Z4 }1 X$ G

7 \/ n- c3 I0 y5 |
4 R  @# q0 J1 u6 r' N6 n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08年4月1日,经学校安排推荐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同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08年8月5日,陈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Y+ a/ ^1 w2 i问题:陈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3 L2 R1 u9 l+ m" b/ x$ c  L( t+ f1 I7 c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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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5:18:57 |只看该作者
[案例]侯某于2009年7月23日到某石膏矿工作,同年8月15日中午12时许,侯某在连接矿车时右手拇指被矿车夹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石膏矿付清。2009年10月14日,侯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给伤残,11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8日侯某的工伤认定被作出机关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7月7日再次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侯某构成工伤。石膏矿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和二审,至2011年4月28日才被终审法院判决认定侯某构成工伤。劳动仲裁委员会适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裁决后,石膏矿不服诉至法院。2 r  Q0 g# y3 x
问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中规定: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大幅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因此适用旧的条例规定还是新的条例规定,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u! K, ~. a) W, U# Q" Q: p: o
 一、工伤认定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t7 X! x; x; _. l" l6 G  }5 [* `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x9 _4 U9 _+ W  T" w) _/ f. J
大家认为对如何界定工伤认定完成的时间有什么好的建议?侯某的工伤待遇就应当按照何时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 F5 ?$ r( ^7 Z) X0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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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6:07:01 |只看该作者
【案例】" c; x8 S$ |0 b

$ p5 t/ [" a: A( I! c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 H% _4 i( ]( A! e2 m1 b% J4 b6 n问题: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请问孙某是否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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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08:36:07 |只看该作者
案例:2010年11月9日,钟某与某文具制品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约定钟某职位为销售部主管,月工资为3,200元,同年12月1日开始上班。同年11月25日,钟某外出在回家路上,被小汽车撞倒,造成颅脑损伤,花去3万元的医疗费用。治疗出院后,钟某认为其是该文具公司的员工,要求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某文具公司拒绝了钟某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钟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d; l3 E8 p3 c8 `
本例的法律要点是: - N. `) ~4 t+ o/ R5 e/ {9 s
实际用工之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确切时间;
! S8 ^1 M3 z- c, `5 o劳动关系建立后,企业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8 \- y. ?3 [; C& E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按照约定尚未报到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 h- H4 g$ Q5 O, k! J
操作提示: ' d) b+ F3 y! E4 X% l
0 i3 z; x$ ~8 t$ B: F
1)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
9 ]3 t, B. [; J2 {, E9 f
- x, w( }2 t* D# Y% }0 p: o5 m1 O% N2)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晚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尽管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因约定起始时间未到,从而尚未生效。 : {; ]( x- T! x( m/ @; X) T- v
# l5 j2 h, {$ V1 v8 b9 x& Y
3)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1 W" b+ b( o+ X" D7 ^3 {5 E
% H3 j9 \5 _3 s! S; P4)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3 _" E! k. s$ l

. t0 ?/ Z+ \4 \( u5)由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同的,所以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至迟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即有义务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J1 i! e( t  R( ~# I. S
- c4 L0 J  y9 ?0 `" O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目的有两个: : M; r! _% L6 O

+ M4 ^3 H8 Q  N6 X  c有些劳动争议是有关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对此,劳动者自己很难举证,但可以请求让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名册等文件加以证明。同样,用人单位也可以以职工名册来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要掌握企业实际用工等情况。
8 j* ~9 X+ R4 ~问题:1、钟某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3 `7 x6 q/ d) j  }, V% r4 f% o5 D) \, ^% \, w- B+ I

6 T0 q4 ?" H; _1 B+ N: |
, @/ f* {( y6 e$ J8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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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刘某系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女职工,在单位下属的食品店从事店长工作。2010年8月9日凌晨4时30分许,刘某在正常营业结束后,骑电动自行车携带营业款到公司总部送款。途中被轿车撞伤,轿车逃逸未查获。
$ ~! U8 _( [( s. ^3 u; }/ t刘某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系在因工外出发生车祸,应该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则举证说明:1,公司有制度规定店面营业款应交给总部外派收款的男员工带回总部,不应由店面女员工深更半夜亲自送交总部;2,公司配发收款员的电动自行车专车专用,无关者不得骑行;3,当天单位派遣了收款的男员工骑电动车到刘某的店收款;4,男收款员作证称:刘某拒不交款,并要求骑收款员的电动车带着该员工回总部,顺便到总部玩玩(总部位于市中心商业区)。5,公司领导称:刘某居住在分店附近,其在总部并无宿舍,因此领导不会让这样一位年轻女员工凌晨到总部送款,否则女员工送款途中出现安全问题公司将无法交代;6,总公司财务人员称:刘某以前曾携款送到总部,天亮后顺便玩耍,被总部领导发现后曾予批评教育,并明令禁止该情况再次发生;7,刘某事发后到申请工伤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并未把营业款交给单位。 2 g, B* ^! b- j- X1 q
案情分析:争议焦点:职工擅自越职行为。, ]9 A$ u- T3 V( E. ~  r
问题:刘某是否属于工伤?
% T* Y8 B) S6 c! M# U. |8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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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某工艺品公司操作工张某,2010年9月30日12时下班,13点上班,12时至13时在公司院内休息吃饭,12时25分许张某在公司院内被送午饭的餐车撞倒,致肝破裂、脾脏摘除、左侧液气胸、牙冠折、颞颌关节挫伤、左耻骨下侧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
0 ^, W0 N9 l7 Z! |! x/ s事后张某向某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公司不承认张某的工伤。张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 q7 u+ a. i% K% } 案情分析:争议焦点:( l8 e1 S+ `, A& V4 M0 Y! R
本案的主要分歧是职工中午在公司院内休息时间,被外来车辆撞伤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i" D1 c: v0 v% L" p4 [% A
问题: 张某是否属于工伤?理由呢。6 I: k5 W- Z5 M+ g6 C9 k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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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V6 l. z8 G) x9 r; d5 X) V/ I
窦女士是外地某汽车4S店客服部员工,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在2008年4月底到期。但就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天,窦女士发现自己已有40天身孕了。于是她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单位。哪知道单位不买账,声称终止合同通知发出时已经生效,那时窦女士没有提出来就不算。窦女士多次找单位协商都没有谈拢。无奈之下,窦女士只得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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