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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kkk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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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说法”案例&问题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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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4:58:55 |只看该作者
【案例】2 w( a7 P. z! V. i' d. H& [- ?
李某系高唐县某纺织厂女工,2007年5月,双方依法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织布车间的挡车工,月工资1500元。2009年4月份,李某被确诊已怀孕2个月,并有先兆流产的迹象,李某持县医院证明找到厂方负责人,以挡车工作对怀孕有影响为由,要求调换工作岗位。厂方负责人认为:李某的工作岗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不会对其怀孕产生影响,并且纺织行业女职工较多无法照顾,表示不予调换其岗位。李某不服,就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O3 A# q3 R, K7 r0 h- A问题: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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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5:04:34 |只看该作者
【案情】1 u  A4 e7 u, a! |3 V" L
2010年7月11日,原告郑某与工友为他人做防水处理时,被告孙某请郑某为自己家的屋顶阳光房做防水处理。郑某与孙某约定:防水材料由孙某提供,工钱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总价230元,郑某自带做防水处理的工具。当日下午5时许,在孙某家做防水处理过程中,郑某与工友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在拉运防水材料时,从4米高房顶处摔落至地上,造成郑某脾破裂伤。郑某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6万余元。
6 m! X+ m$ Z# Q& t: Z: S9 B8 T* B) k' b3 l
问题:就此问题有两种意见,你的观点支持哪种,为什么?! c3 i8 \% o/ X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接受被告的雇请,到被告家进行防水处理,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责任。7 I6 Q1 T2 k7 b: h9 p7 {* b0 H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是自备防水处理工具,按被告的要求完成防水处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和支配关系,且被告按劳动成果即每平方米10元,总价460元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完成工作活动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被告只有在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
1 n) O0 Z  @  \0 s3 ~9 ^9 y! D- O! ^
: D) V: M0 J- d!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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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5:07:03 |只看该作者
【案例】
+ Z5 {$ }* w% K张女士在某购物中心做保洁员,今年46岁,家住迎宾路附近,距工作地点5公里左右。为节省费用,张女士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
. \1 K  o5 _& Y3 d2011年3月23日19时2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张女士在某路口与一辆无牌无证农用机动三轮车相撞,肇事司机趁夜色逃逸。张女士头部撞到路边的牙石上,一过路群众发现后,联系其家人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张女士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顶枕部骨折伴硬膜外血肿、后纵裂池内蛛网膜下腔出血。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三轮车负全责,张女士无责任。但因为肇事司机一时找不到,在花掉2.4万元后,因交不上后续医疗费,张女士无奈回家休养。. J; h+ f  @$ R. ]) U" O" i
事发后,张女士家人向购物中心负责人报告张女士受伤之事,期盼购物中心能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不料等来的竟是内部违纪处罚通知单。原来,张女士正常的上班时间是7时30分—10时30分,12时30分—16时30分。3月23日那天,因为夜班保洁员下午要接上寄宿学校的儿子,经领班同意,和张女士的下午班对换,夜班时间应为17时30分—19时30分。因为120急救中心的接诊记录显示时间是19时20分,购物中心负责人认为,此时应是工作时间,张女士却在路口出了车祸,说明她早退脱岗,按照考勤纪律应当接受处罚。既然张女士有错在先,何来工伤之说?: a. d! {! Q& r' M" N3 t% i
张女士家人多次与单位沟通无果后,2011年9月7日,张女士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通过审核证据,认为张女士确系购物中心职工,其受伤事实清楚,而购物中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2011年10月17日,劳动部门作出了张女士受伤为工伤的认定决定书。购物中心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a' U7 c7 ^9 w& U% o5 p
购物中心诉称,18时50分左右,督导部门已经发现张女士早退,之前她曾多次在工作时间内擅自外出办私事。张女士违反考勤纪律,事发时并非下班时间,也就不属于下班途中,事故的发生和工作无任何关联性,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S$ ]1 X% _6 W张女士认为,当天18时40分,她已做完保洁工作,完成下班手续后才离开购物中心,对于自己早退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6 r! ~2 G% f3 \; \9 b; I
问题:你们认定张女士是否该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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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5:09:16 |只看该作者
【案例】; {" J6 g" X3 N% s9 M9 N
) S' b1 _7 m) c7 c
% x  f6 {2 Y& K/ n

) u/ I. |) c0 `1 d' {6 K& f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08年4月1日,经学校安排推荐到深圳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同年5月的一天,陈某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08年8月5日,陈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g- }' t# {3 N' t+ z6 o8 C
问题:陈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E* T/ s/ C5 G7 o5 n; F% v4 S

( e% X! z9 R' z, l( S+ r&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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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5:18:57 |只看该作者
[案例]侯某于2009年7月23日到某石膏矿工作,同年8月15日中午12时许,侯某在连接矿车时右手拇指被矿车夹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石膏矿付清。2009年10月14日,侯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给伤残,11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8日侯某的工伤认定被作出机关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7月7日再次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侯某构成工伤。石膏矿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和二审,至2011年4月28日才被终审法院判决认定侯某构成工伤。劳动仲裁委员会适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裁决后,石膏矿不服诉至法院。
  ?9 t4 ^6 E3 i4 }问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中规定: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大幅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因此适用旧的条例规定还是新的条例规定,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8 O2 a+ d+ O' M. A, G  C, Y( W
 一、工伤认定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h+ Y' P! H0 I; ~, i+ e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I7 m: Z( c  W" U
大家认为对如何界定工伤认定完成的时间有什么好的建议?侯某的工伤待遇就应当按照何时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 }8 N9 T6 y1 I% |6 Q: o1 {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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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6:07:01 |只看该作者
【案例】# e: l+ z! s- S* z. l

5 V* K$ X/ F, V5 H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Q% }! o- R9 n/ W" }; w& A
问题: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请问孙某是否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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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08:36:07 |只看该作者
案例:2010年11月9日,钟某与某文具制品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约定钟某职位为销售部主管,月工资为3,200元,同年12月1日开始上班。同年11月25日,钟某外出在回家路上,被小汽车撞倒,造成颅脑损伤,花去3万元的医疗费用。治疗出院后,钟某认为其是该文具公司的员工,要求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某文具公司拒绝了钟某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钟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B; G5 Z6 k# X; }" M$ C
本例的法律要点是:
6 T4 ?. |6 D  R7 l5 C* w( k实际用工之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确切时间; , E/ S. K+ `! Z) y+ h* K) S  L  T
劳动关系建立后,企业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8 V- y6 X. `! ^! O( f% P0 K6 {: v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按照约定尚未报到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4 p" d* x: L7 `+ w' |操作提示:
6 V. O8 T, @' I1 j& |
1 u% c5 E. t) ]  \. \) O1)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 / M6 b4 e6 ?' b2 j" W

. C8 l3 r6 @: ~+ P6 I& g) d2)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晚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尽管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因约定起始时间未到,从而尚未生效。 ) @4 c4 m! _$ W# ?* T
( w( C6 Q1 R. r- `! d5 |# [
3)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9 X* C* x8 o5 h& p

4 s) ~1 k$ R/ c1 g' g* r4)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 j. J7 J! b) ~7 K7 c9 I# Z% A

6 V) c4 b4 F* k4 B9 i5)由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同的,所以用人单位在录用过程中,至迟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即有义务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d8 r8 E- I' S& D  Q; }
  I  W! U# B$ ?9 L. j! Y! i& O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目的有两个: 2 v! N- J, O* S1 S, {6 Z
# Y0 c8 o6 @3 O  ?- N! L
有些劳动争议是有关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对此,劳动者自己很难举证,但可以请求让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名册等文件加以证明。同样,用人单位也可以以职工名册来证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便于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要掌握企业实际用工等情况。
) h" T7 N, k" y2 v/ r$ e问题:1、钟某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0 t  b$ i& K! }6 @) M4 A5 Z! L' {

" d2 E" Q3 [6 @: F2 G/ h- U3 P6 K0 f- Z1 q1 O/ t8 O9 a

1 B2 n5 l' D# W5 H.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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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11:54:22 |只看该作者
案情介绍:刘某系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女职工,在单位下属的食品店从事店长工作。2010年8月9日凌晨4时30分许,刘某在正常营业结束后,骑电动自行车携带营业款到公司总部送款。途中被轿车撞伤,轿车逃逸未查获。
4 D+ y, w8 a5 a刘某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系在因工外出发生车祸,应该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则举证说明:1,公司有制度规定店面营业款应交给总部外派收款的男员工带回总部,不应由店面女员工深更半夜亲自送交总部;2,公司配发收款员的电动自行车专车专用,无关者不得骑行;3,当天单位派遣了收款的男员工骑电动车到刘某的店收款;4,男收款员作证称:刘某拒不交款,并要求骑收款员的电动车带着该员工回总部,顺便到总部玩玩(总部位于市中心商业区)。5,公司领导称:刘某居住在分店附近,其在总部并无宿舍,因此领导不会让这样一位年轻女员工凌晨到总部送款,否则女员工送款途中出现安全问题公司将无法交代;6,总公司财务人员称:刘某以前曾携款送到总部,天亮后顺便玩耍,被总部领导发现后曾予批评教育,并明令禁止该情况再次发生;7,刘某事发后到申请工伤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并未把营业款交给单位。 ! M, V% x; t4 E# u  Y, p# Z
案情分析:争议焦点:职工擅自越职行为。% _2 f9 _0 j' l2 S. }
问题:刘某是否属于工伤?' {% C4 X$ {!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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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12:00:02 |只看该作者
案情介绍:某工艺品公司操作工张某,2010年9月30日12时下班,13点上班,12时至13时在公司院内休息吃饭,12时25分许张某在公司院内被送午饭的餐车撞倒,致肝破裂、脾脏摘除、左侧液气胸、牙冠折、颞颌关节挫伤、左耻骨下侧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 f" z9 |- z. Y5 F$ H5 y; T* U
事后张某向某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公司不承认张某的工伤。张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 O# a* U( d6 p 案情分析:争议焦点:
3 ]) n" g4 f2 R7 K本案的主要分歧是职工中午在公司院内休息时间,被外来车辆撞伤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 F0 q# f7 E/ _9 r3 e问题: 张某是否属于工伤?理由呢。
8 h7 ~. d1 U- x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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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J. T7 C& T9 C" c0 f8 v- s$ h窦女士是外地某汽车4S店客服部员工,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在2008年4月底到期。但就在合同到期的前一天,窦女士发现自己已有40天身孕了。于是她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单位。哪知道单位不买账,声称终止合同通知发出时已经生效,那时窦女士没有提出来就不算。窦女士多次找单位协商都没有谈拢。无奈之下,窦女士只得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9 C( |- h2 m* {9 Z/ h1 v
问题:窦女士请示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A9 }, R* n! W4 ]; h; f'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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