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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说法”案例&问题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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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9:08:19 |只看该作者
公司一名基层员工,2008年10月4日入职,表现一直不好,家里有点钱,今年公司想辞退他,叫我们人事与他谈,我们觉得辞退会有风险(集团对我们每年劳动争议有限制,不超过1起,第二点证据也比较难收集,第三,对他的影响也不好),所以我们跟他面谈商议,约定给予3000元的补偿金,今年5月8日谈的,给了他工资发到7月20号,叫他6月10号之前打辞职报告,但是基本5月8号后就没来上班,只是来打个卡。我们公司经常有经人介绍入职的,他就是其中一个,后来他的父母找到公司副总(是副总介绍的)。
  C! p; n& v- y) r! n8 s我们处理的有几点不太好的地方:1、应该当场约定可以不用来上班了,而不是拖到6月10号,这样企业又增加了成本,并且他们家里也来找我们。2、要么就按照辞退的办理,谈得不好就比较被动,不能辞退就给给足补偿金,我们的3000元是少了一点,不过他不懂劳动法,哎,这也是没办法,中国的绝大部分企业都是这样,我们是相当正规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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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7:45:05 |只看该作者
MARKKK2010,中人网以前有个模块叫HR拍案,我觉得蛮好的,都是案例,现在取消了哦,而且现在连之前的链接都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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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7:50:10 |只看该作者
icewolf_su 发表于 2012-7-2 17:45 # b" e" D- d! h; R# ~
MARKKK2010,中人网以前有个模块叫HR拍案,我觉得蛮好的,都是案例,现在取消了哦,而且现在连之前的链接都 ...

2 f$ T! Z$ x) {; D% E失误,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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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4:14:29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聘用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 G, s, X7 p& w- i- k2 _- g
0 K3 [- J1 L- Z8 J6 R5 |- ]# C" f! H  案由及争议焦点2 k7 q2 {  Y. f5 ^  M- V( N
  申请人,李某,男,27岁,某中医院医师,因参加职业医师考试未通过,单位以此为由没有给其按期转正。李某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t4 k3 y5 v) X% l2 J. Q6 r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01年8月医科大学毕业分配至该院后,与医院签订了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同时签订了“新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协议”。在聘用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中及“新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协议”中都规定:未通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不予转正,并将档案转到街道办事处。申请人2002年12月未通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医院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没有给其按期转正。申请人要求按期转正补发转正工资。
/ R5 F9 l( F% a# |5 u& I: t" s* ^, @  被申请人辩称:医院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口头解释制定的“未通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不予转正”的医院内部规定,签字时,申请人仔细阅读了所有内容,当时对此没有疑义,既然是双方都认可并签了字就应有效。1 \: ]6 Y7 _& g' n& F& p7 K
  查明的事实
4 w: S( r5 d' t- d  李某于2001年8月医科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中医院工作,同年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期自2001年8月至2004年6月30日止,在聘用合双方约定的内容中,医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口头解释制定了“未通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不予转正”的内部规定。2002年12月李某未通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医院据此没有给李某按期转正,并限其2003年1月调离医院,后经协商,同年2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院方同意再给李某一次考试的机会。
% e' D5 Q1 }4 ?) i  分析及处理5 S- o% }5 E  m- n3 v$ E: x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87)教学字022号中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见习期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也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等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这都说明,大学毕业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应按期转正,而后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尽管医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口头解释制定的内部规定双方都认可,但他自始就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是无效条款,且聘用合同也并未到期。
% ?8 ?+ F! |; D3 i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分析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 M2 _5 x' d! q  1、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给申请人办理按期转正手续,补发转正定级工资。5 P7 j7 }; A! k9 `6 p: n9 F( `
  2、申请人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至终止日期。" g% `# O" s+ l4 m$ Q
  案后思考
" w- v+ O3 B3 m4 ~  首先,聘用合同的有效性需要由内容的合法性来保障,即聘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上例案件中,医院与工作人员所签订聘用合同中“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未通过,不予转正,限期调离,”的规定显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依据,其合法性就没有保证,且侵犯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自始是无效的。
, ]- S8 _0 R1 z- ]: ^6 i  其次,该案暴露出在事业单位改革初期,一些配套政策相对滞后,政策间缺少衔接,一些旧的规章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等,这些都给事业单位的改革提出了挑战,要把政策吃透吃准,更要全盘考虑、整体决策,制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条款,保护好双方的权利、义务。5 P# r) y" j2 C4 S"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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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4:18:06 |只看该作者
本案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能否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l0 f2 R/ |$ M, ~
[案情]   _6 W0 V/ K# Y% g
    2002年9月20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授权张某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津贴及据实结算代理手续费,同时为张某提供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门诊医疗险等,除此之外,张某不再享受保险公司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合同每年或每两年一签,合同期限连续至2005年12月31日止。
" G  t* j5 B8 W) n$ T- R/ f. p( r6 y
    2006年1月1日,张某与该保险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签订后,张某担任了该保险公司某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 % f! C' A. K9 E: z2 G7 ^! p3 |  w

0 M1 j. K) A" s! W. g* ]$ _7 @    2006年底,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张某离开保险公司后要求从2002年起按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则主张从2006年起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为此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决保险公司给付5年(按5个月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保险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 h' Q! [- D3 c$ K
/ V2 ~$ d) g( W[分歧]
% i1 s  `' E% Q  B/ {% e" f8 V! D1 d/ I7 B; Z9 N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 {2 I" f" ^# w+ `. {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故经济补偿金应按5年计算。 ; G* W2 E' P( K) M3 j4 H8 }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能简单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对张某应按1年给予经济补偿金。
4 E  k5 S4 I9 @1 N. w! ~
% T6 c$ _& a5 Q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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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4:24:37 |只看该作者
上班期间“饮酒”致死,是否应认定工伤?
) m! Z5 e' O. p覃某生前是原告单位的门卫。2011年3 月1日早上,单位一员工发现覃某睡在门卫室旁边的地板上已死亡,公安局刑侦人员经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于2011年3月3日作出尸体检验意见,认定覃某尸体位于原告单位门卫室外墙角地上,现场无凌乱、打斗痕迹,尸表未明显异常变化和损伤,翻动尸体和挤压尸体胸部时可嗅到浓烈酒味,因未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故未作尸体解剖,经过现场勘验及尸体检验,结合现场调查询问,可以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根据死者生前经常饮酒及头天晚上饮酒史,推断死者因饮酒诱发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大。$ M# p1 T/ S2 L  q

" D. Z$ t# r& b; o" N+ g问:覃某的死亡是否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法律要件,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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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4:29:13 |只看该作者
彭某系外省市来京从业人员,于 2007年7月8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装配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彭某每月工资为1,800元。彭某在艾某公司实际工作至2009年1月24日。2009年6月3日,彭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
: M) H: u  d' a3 a  i4 E& G. Z8 F问题:
) j; s) K5 k  Q4 x4 t: }1、公司提出,彭某系2009年6月3日方提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1年时效限制,其在2008年6月2日以前的双倍工资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公司的主张是否能够行到仲裁支持?为什么。/ ~! N/ M$ r5 i$ `! D% j"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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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4:29: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快乐东方 发表于 2012-7-5 14:24 + T6 K. Z' t6 U9 R2 ]. p
上班期间“饮酒”致死,是否应认定工伤?% \( W9 S6 Y/ i
覃某生前是原告单位的门卫。2011年3 月1日早上,单位一员工发现覃 ...

: `; Z4 x% I; p; e- w8 m" {9 C' W非常感谢您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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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4:44:41 |只看该作者
公司未注册成立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界定?
4 r; w( \; @  i; s. i2010年3月12日,李某由某公司(筹备期间)招用,从事电焊工作,工资按天计算,双方签订了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及2010年3月12日至2011年3月1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4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2010年11月2日,李某在上班过程中不慎受伤,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五级。2011年9月,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 e# A& c* K/ \3 M/ c问题:1、李某要求此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否会得到支持。
9 e4 _8 S6 x. k6 {  J$ h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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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4:58:04 |只看该作者
档案关系是否同等于劳动关系?& W0 T& g8 ^* s4 E: a
楚先生原为某厂职工,1995年9月因病回家,但档案仍在单位。2011年4月,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原单位仍与他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厂支付1995年10月至今的生活费6万元。该厂则称与楚先生的劳动关系于1995年9月终止,此后楚先生未到单位上班;由于当时单位人事管理人员疏忽,档案未及时转出。0 h0 g, i: M. \3 D

6 I1 ]# F- V! w6 w庭审中,该单位提交了一份署名日期为1995年9月26日的《关于职工楚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报》及《养老保险手册》。《通报》显示:“楚某已离岗二十天,单位领导先后多次通知其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但该同志一直未予理睬。根据我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十条,经厂研究决定对楚某按自动离职处理。”《养老保险手册》显示,楚先生的养老保险费缴纳至1995年9月。楚先生认可该厂提交的《养老保险手册》,对《通报》不认可,称其本人没见过。该厂未提交其向楚先生已送达通报的证据。楚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1995年10月至今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明,楚先生自1995年9月不到单位工作后未履行请假手续,1995年9月至今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权利,该厂已向楚先生明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0 u! E- e& I+ `' }% Y/ |# w
; ^+ U0 j5 N- ]! H  d& j5 o
问题:档案关系存放在单位是否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呢?楚先生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y) S7 y; X, a: @) D: A, z! a

3 a  j7 i- m( @7 b4 i
: s0 |! q  b8 b0 y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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