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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聘用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 G, s, X7 p& w- i- k2 _- g
0 K3 [- J1 L- Z8 J6 R5 |- ]# C" f! H 案由及争议焦点2 k7 q2 { Y. f5 ^ M- V( N
申请人,李某,男,27岁,某中医院医师,因参加职业医师考试未通过,单位以此为由没有给其按期转正。李某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t4 k3 y5 v) X% l2 J. Q6 r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01年8月医科大学毕业分配至该院后,与医院签订了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同时签订了“新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协议”。在聘用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中及“新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协议”中都规定:未通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不予转正,并将档案转到街道办事处。申请人2002年12月未通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医院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没有给其按期转正。申请人要求按期转正补发转正工资。
/ R5 F9 l( F% a# |5 u& I: t" s* ^, @ 被申请人辩称:医院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口头解释制定的“未通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不予转正”的医院内部规定,签字时,申请人仔细阅读了所有内容,当时对此没有疑义,既然是双方都认可并签了字就应有效。1 \: ]6 Y7 _& g' n& F& p7 K
查明的事实
4 w: S( r5 d' t- d 李某于2001年8月医科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中医院工作,同年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期自2001年8月至2004年6月30日止,在聘用合双方约定的内容中,医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口头解释制定了“未通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不予转正”的内部规定。2002年12月李某未通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医院据此没有给李某按期转正,并限其2003年1月调离医院,后经协商,同年2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院方同意再给李某一次考试的机会。
% e' D5 Q1 }4 ?) i 分析及处理5 S- o% }5 E m- n3 v$ E: x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87)教学字022号中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见习期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也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等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这都说明,大学毕业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应按期转正,而后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尽管医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口头解释制定的内部规定双方都认可,但他自始就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是无效条款,且聘用合同也并未到期。
% ?8 ?+ F! |; D3 i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分析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 M2 _5 x' d! q 1、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给申请人办理按期转正手续,补发转正定级工资。5 P7 j7 }; A! k9 `6 p: n9 F( `
2、申请人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至终止日期。" g% `# O" s+ l4 m$ Q
案后思考
" w- v+ O3 B3 m4 ~ 首先,聘用合同的有效性需要由内容的合法性来保障,即聘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上例案件中,医院与工作人员所签订聘用合同中“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未通过,不予转正,限期调离,”的规定显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依据,其合法性就没有保证,且侵犯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自始是无效的。
, ]- S8 _0 R1 z- ]: ^6 i 其次,该案暴露出在事业单位改革初期,一些配套政策相对滞后,政策间缺少衔接,一些旧的规章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等,这些都给事业单位的改革提出了挑战,要把政策吃透吃准,更要全盘考虑、整体决策,制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条款,保护好双方的权利、义务。5 P# r) y" j2 C4 S"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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