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net128
发表于 2014-6-13 22:33:46
希望了解
Lpeter
发表于 2014-6-14 17:12:35
真的会支持吗?有无相关判例?
北斗星辰
发表于 2014-6-16 13:35:08
学以致用,谢谢!
梦子恩
发表于 2014-6-28 09:04:15
很好的案例
枫行
发表于 2014-6-29 10:25:47
我认为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合同法中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此案例中的劳动者已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明劳动者是愿意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hide67
发表于 2014-7-1 09:11:09
需要回复 学习之
许文章
发表于 2014-7-1 11:17:56
这种现象很多存在于企业内部
许文章
发表于 2014-7-1 11:27:33
《劳动合同法》中引用的词语是“应当”,故企业在满足相关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应当签订。但是要注意的是,很多的企业HR再实际操作时会提出签订固定期限,但是员工未提出异议,并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本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可就相关条款进行友好协商。法律条款并未禁止双方协商签订固定期限,故该HR的做法虽然不合理,但作为员工来讲是可以拒绝签订固定期限,亦可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员工在签好合同后,再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显然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
方西
发表于 2014-7-1 16:20:55
各地判法不尽一致
五月流沙
发表于 2014-7-1 17:24:14
来学习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