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盐飞雨
发表于 2011-1-8 22:47:48
只要“婚恋自由”的法律条文没有更改,任何组织进行任何形式的约束显然都是不合法的。
大鱼,大眼这事,最好的办法睁只眼闭只眼就好,即不反对也不提倡。。
1、不反对:一个组织玉成几对鸳鸯,不仅是积德的善举,也是促进成员认同感的积极反应;何况婚恋之事本就不该听命于职场的戒律,异性相吸的规律也不应受制于组织的阻隔。
2、不提倡:办公室本是易诱发恋情之地,这已让人很头痛了,一旦放开,势必蔓延,如果处理不当,会令公司名誉降低,甚至会惹出官司。何况在办公室觅爱,没有好命的灰姑娘,也没有幸运的王子。
睁一下闭一下吧,,哈哈。。。
jojohile
发表于 2011-1-9 00:40:31
修订后规章制度规定的是: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违反婚姻法
虽然履行了相应的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制度,效力就不存在,所以也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大鱼{:5_205:}
jinhui84
发表于 2011-1-9 01:47:29
{:6_288:}沙发早没有了,板凳更么有,困扰好,自己带个坐垫吧,谢谢安安的精彩帖子,。
Mark.Yao
发表于 2011-1-9 10:26:12
规章制度仅是说离开公司,而不是说辞退。
因此,公司可以采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毕竟,辞退员工,时必须要有条件的。
花、浅眠
发表于 2011-1-9 16:02:12
好吧,我先看了猪拱的帖子,再来看鱼的帖子,结果就是我问了一个跟这个一样的问题
我是觉得吧,辞退就太严重了,况且他们应该也不算是直属上下级的关系,而且又没有证据说他们结婚后就影响到工作了啊
金蠡
发表于 2011-1-9 16:11:21
这个案例与“调动岗位”的案例有本质差异,公司的规章制度从内容上就违反了法律。首先,婚姻的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二条),我国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故“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明显违法。其次,《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明文规定,而公司规章所谓“(本单位同事间)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公司”(也就是一方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根本不在法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违法的规定。
结论是,公司规定不合法,公司不能要求大鱼或大眼睛任何一方离职。
reaper_329
发表于 2011-1-9 16:54:52
肯定不合理,如果说协商调岗双方都同意的话没问题,但是结婚劝退那是肯定不行的~
危机宝宝
发表于 2011-1-9 19:06:25
没抢着沙发,请个板凳座。字母的主张不合法。
一锋化千羽
发表于 2011-1-9 21:03:01
哎,最近太忙了,没赶上这几个案例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1-9 21:25:33
两天没上中人网,安爸的一座摩天大厦就又竣工了,照这速度,定能实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富民政策啊。以后要勤快一些,每天都要上一次,不能再错过开盘价了,呵呵。
这个案例虽然答案并不会产生太多的岐义,但在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面对这样的境况,企业通常都会采取怀柔加阴威的所谓协商的办法,异曲同工的最终目的就是一方要走人。屡遇不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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