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朝野 发表于 2011-1-7 14:24:23

      公司从制度建立和制度告知上没有问题的话,可以采用劝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像《杜拉拉》那样,介绍推荐到其他企业去嘛。
      单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公司制度肯定不合法,但合情理。企业已经事先声明制度的情况下员工还明知故犯,那潜规则你也只能认。很多时候,选择一个企业就必定认同这个企业的文化。
      说良心话,哪个员工还在公司在职的时候会去仲裁呢?都是雇佣关系不存在了,已经跟企业撕破脸了,才会去申请仲裁或法律起诉的。我们HR其实就是在企业和员工之间磨合调剂,不能只以企业利益为中心。我们HR对于企业来说不也是员工嘛,所有规章制度不都同样是有在我们自己身上。
       唉!感慨啊~~~!

银松 发表于 2011-1-7 14:27:02

个人认为字母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谈恋爱,但不准结婚?),若其能自律则建议他的做法应该是:为使公司在管理方面做到更加公平、公正,为此公司规定禁止公司员工之间关系暧昧及谈恋爱,否则公司可以解除与当事人劳动关系或由当事人一方主动提出辞职等。并要求全体员工及所有新入职员工在第一时间签名确认,如此个人认为在目前的相关法律前提下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参与第一,抛砖引玉了,哈哈。

wangzhichao 发表于 2011-1-7 14:31:06

还是要婚姻,工作嘛,到处有,到哪都可以找

芒果吃饭 发表于 2011-1-7 14:42:22

法律不熟,来凑个热闹,学习学习!
我只知道,鱼婆要是知道大鱼找了大眼睛MM,晚上大鱼就要跪搓衣板了{:5_257:}

梦慕汐 发表于 2011-1-7 14:50:45

好多公司有这样的要求

妞@小懒猪 发表于 2011-1-7 15:06:04

应该和上个案例差不多吧  把规定写在合同里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1-7 15:26:59

貌似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坐等答案{:5_147:}

红豆烧仙草 发表于 2011-1-7 15:34:16

不允许谈恋爱或结婚什么的,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工作中确实会受到影响,所以,可以通过调岗或者其他方式来解决,只要工作上没有太多交集还是没有问题的。有的时候,如果当事人双方素质都比较高的话,反而会促进工作,因为圈子相同了会有共同的话题,也容易相互理解,加班或者其他。话说,杜拉拉中,王伟离职也不全是因为公司制度什么,有的时候,个人职业发展需要考虑更多,所以,一切皆因果。
案例中,既然是大鱼抬头比较高,我反倒建议跟大眼睛沟通,要么调岗,不要再工作中和大鱼有接触,要么劝其离职,美女秘书那还不是大把大把的。这个要看谁对公司的贡献大吧。。
总而言之,不能不处理,有了第一个,后面大鱼和大眼睛那可多了呢。。

寒风四月 发表于 2011-1-7 15:35:23

大多是直系上下属不能结婚,结婚就有另一方自愿辞职离开的。对于LZ 上诉情况,可以劝其辞职或调岗,直接辞退是不合法的也不合情。

palmbeach 发表于 2011-1-7 15:41:20

字母公司的这条规定:"单位的同事不允许结婚。结婚的,夫妻一方必须离开公司”我个人觉得前半部分违背了婚姻法婚姻自由的规定,不合法。而后半部分如果是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写明的,且履行了相应的合法的民主程序,是不违法的。但措辞上应变通一下,如:“公司仅支持夫妻双方中的一人在本公司任职。如夫妻二人均在公司任职,一经发现,其中一人必须立即离职。”
当然,这种情况是就制度论制度,没有人情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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