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kyoung
发表于 2012-5-15 15:08:56
落泥云轻 发表于 2012-5-15 14: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员工利益为主
你是站在仲裁的角度吧,现在的法律还确实是这样呢,站在员工的角度,偏向于员工。为了规避这样的问题,公司的HR就必须得完善自己的公司制度了~~~好难做/
李乐薇
发表于 2012-5-15 15:29:31
xkyoung 发表于 2012-5-15 15: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是我们法律顾问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没有被认定为矿工
我们公司曾经有过,直接把人辞退了。{:5_249:}
cici1225
发表于 2012-5-15 15:35:26
应该认定为矿工吧。
TFHR
发表于 2012-5-15 15:42:20
这个关键要和公司制度相结合吧
cyf019
发表于 2012-5-15 15:49:13
不能认定为旷工。
rammestein
发表于 2012-5-15 15:51:05
学习学习经验。
lqy5656
发表于 2012-5-15 15:56:16
{:5_146:}有标准答案吗?一定要行通知与告知义务吗?
maiyanling
发表于 2012-5-15 16:07:00
员工没有及时把假单递交到人事部,即使有特殊情况也需致电跟公司说明情况,所以我认为这个属于旷工行为。至于楼主说的焦点属于哪个范畴,还请高手指教!
yujia_25
发表于 2012-5-15 16:23:40
应该认定为矿工
livas
发表于 2012-5-15 16:38:20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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