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桂 发表于 2013-3-6 13:3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louchesh 发表于 2013-3-6 14:46:24

不能辞退

xujy2 发表于 2013-3-11 11:13:10

不正确,
1.HR职员应做好入职培训,安排师傅予以指导,给新员工营造良好氛围;
2.回复不合适邮件,可按照规章制度给予适当的处罚;
3.做好领导层面和孕妇层面的工作,展现HR八面玲珑的处事风格;
4.试用期内避免裁掉员工,可以以不能胜任此岗位,调整工作岗位;

sunny8 发表于 2013-3-11 11:31:04

应该以“侵犯他人隐私,泄露公司机密”辞退

clown219 发表于 2013-3-11 11:41:42

学习,查看答案

jpy1023 发表于 2013-3-11 16:49:42

这个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痌の起↘嚸℡ 发表于 2013-3-12 13:28:53

学习下,看处理

blueow 发表于 2013-3-17 15:52:31

这个我觉得不是说不能胜任,而是可以用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开除此员工

zkhxhr 发表于 2013-3-18 11:55:35

单位违法

zkhxhr 发表于 2013-3-18 11:57:54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1-3年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多月。这家公司的hR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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