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cokuang305
发表于 2013-3-25 10:37:24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除非“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都不可以。而根据案例,新员工的做法并没有达到“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这种程度,随意辞退很容易导致劳动纠纷。
scholes586
发表于 2013-3-25 14:45:20
学习!学习!
stell2011
发表于 2013-3-25 16:15:02
bu he fa de a,,sange yue bu keneng yong liu ge yue
安古
发表于 2013-3-25 16:18:23
要看试用期目标设定吧
chy52541
发表于 2013-3-25 19:08:13
好好学习一下
.冬天.
发表于 2013-3-26 14:06:37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HR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个案列中,从进到公司,就坐休假人的位置上,管理人是否对新员工进行了公司制度的培训,新人是否有在签名单签到,,..
wqx820826
发表于 2013-3-26 16:43:17
来学习。。。。。。。。。。。
茉之莉
发表于 2013-3-26 17:32:50
1.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含6个月试用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员工上班安排工位和办公电脑以及告知电脑邮箱使用权限,行政人事部门在员工入职时是否履行了告知责任;
3.回复客户邮件不专业这事是否使公司造成损失;
综合以上因素,才能决定如何处理。
步兵同志
发表于 2013-3-27 17:25:11
看处理,想学习处理此事的经验
qkeke2007
发表于 2013-3-27 22:07:56
{:1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