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yunhai0327
发表于 2013-5-21 13:51:06
{:5_259:} 不说话,就看看
lin041999
发表于 2013-5-21 14:14:30
本帖最后由 lin041999 于 2013-5-21 14:17 编辑
@懒猫琪琪 @蟹蓝
1、先跟领导谈,这点不能作为员工不胜任岗位的理由,如果正常开除员工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至少一个月的工资。如果这情况下领导还是之一要开除,那HR最多也就是按照程序给钱走人。
2、应该考虑此员工是不是真的胜任岗位,为避免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应该在试用期间更过注意员工个人素质能力,让不胜任更有理由据!
{:5_257:}{:5_257:}{:5_257:}
legro
发表于 2013-5-22 23:08:51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宋金地
发表于 2013-5-23 09:12:31
需要学习
梦飞船vi
发表于 2013-5-23 17:01:31
不明白员工入职时的岗位是什么啊
•ิ.•ั兔泡泡
发表于 2013-5-23 19:33:29
肯定不正确,
天使是笨蛋
发表于 2013-5-23 23:32:33
看看学习下游没有新意
紾烯
发表于 2013-5-24 14:49:35
看看内容的
章逸
发表于 2013-5-24 16:41:05
学习中。。。
dxhr01
发表于 2013-5-28 14:58:50
何为“不能胜任”?案列中为解释。{:5_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