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逸轩
发表于 2013-3-28 09:21:11
这个有点意思
静怡的爸
发表于 2013-3-28 09:47:03
使用期内可以解除合同,法理上可以。
在中国,公司这样的做法,无理而野蛮,没有道路,可以说是一个失败的公司。
huihuiwzj
发表于 2013-3-28 11:04:54
学习中,加油!
yangweijie918
发表于 2013-3-30 09:13:54
不错,学习了,继续分析。
张馨尹
发表于 2013-3-31 09:27:47
学习
楓狂之叶
发表于 2013-4-9 09:49:59
谢谢楼主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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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aixun
发表于 2013-4-9 11:06:26
这个貌似是行政部的责任多点吧,新员工的基本办公设施都没安排到位
柳小鸭V
发表于 2013-4-9 11:52:48
1、员工入职工作不知是否有做到位:工位的安排,若是临时工位要事先说明,包括前工位主人所遗留的办公设备、资料等需事先与双方告知清楚,不得随意动用,回复前工位主任的所有资料、设备;
2、对该员工的处理理由不太合理,首先如果是不胜任工作岗位,需要进行相应举证,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根据他的行为“以不专业方式回复客户邮件”给公司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定论,以“个人因素对公司形象及业务开展带来严重影响”等为理由进行处理。
liuyun0918
发表于 2013-4-9 16:49:58
求答案~~~~~~
sunyx1983
发表于 2013-4-11 15:39:41
结果如何,试用期内,有不合格的地方可以斥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