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q0727 发表于 2013-8-22 10:38:40

叙述不是很详细。
公司以不能胜任为由不妥当。因为在此事中公司的安排有问题,让其坐的位置,用的电脑,工作的安排,都不周全,另加员工个人因素才致使此事发生。(或者说公司的安排给员工一个误导,如果不是有社会经验或考虑不深的新员工是非常出现此事的)。故此,我认为公司应承担八成的责任。所以公司尤其人事行政都应引以为戒。
员工,应总结经验教训。以后凡事多想,深考虑。到新环境中,多问一下可以避免很多问题。

阿富 发表于 2013-8-23 09:33:33

公司有些不合理情理,这种公司管理水平可见一般。

longqy 发表于 2013-8-29 14:36:42

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新员工情何以堪!

ぅ鹏ぜリ 发表于 2013-9-2 11:56:07

赞一个!

dolphin-1223 发表于 2013-9-4 11:28:09

这也叫不能胜任?有点勉强··新员工上班才7天···且环境肯定都还在适应中,只是也不专业的形式回复了客户邮件。客户那边能挽回吗?造成损失了吗???后果严重吗?你作为HR,不胜任的证据都搜罗齐全了吗?

sd3318405 发表于 2013-9-4 16:49:33

从人事的角度,最好是能通过对话将问题解决,要么跟新员工好聚好散,要么说服休产假的员工撤回投诉,毕竟人事就是靠嘴吃饭的么。用不能胜任岗位这一条来解除合同严格意义上是行不通的,除非你们公司的行为制度中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另外还要看入职之后是否有做相关的培训,总之这件事上公司方面或者说是HR方面有做的不足的地方,不能全推给新员工。

sd3318405 发表于 2013-9-4 16:50:49

解析答案长姿势了

冬雪飘然 发表于 2013-9-5 21:28:53

如果公司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说明员工不能私自登陆其他同事电脑回复客户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列为试用期不合格,无条件辞退。这样HR处理方式就Ok。反之,不可。

冬雪飘然 发表于 2013-9-5 21:31:50

tina1981 发表于 2012-5-16 13: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和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本人的意见应该按劳动合同法上说的:试用 ...

支持此观点!以不能胜任岗位和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辞退理由是不一样的效果的!

nihaoayy 发表于 2013-9-6 10:02:56

看看,秀才的帖子肿么样?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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