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A公司女员工张艳丽工作表现不佳(年度考核结果有显示),所在工作单位对其工作极不满意,因合同即将在一个月后到期,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王明先生找其本人谈话,并书面通知合同期满后公司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张艳丽一个星期后到医院看病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注:公司知道张艳丽女士已婚,结婚时张艳丽女士35岁,属晚婚),随后到公司告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王明先生,王明先生随即要求张艳丽女士出示准生证,张艳丽女士告诉王名先生正在办理,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估计2个月后拿到准生证没问题。按国家劳动法规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没有解除与张艳丽女士劳动合同。
过了2个月后,张艳丽女士没有出示准生证,且公司听说张艳丽女士因和丈夫性格不和而离婚了,且张艳丽女士发誓一定要将孩子生下来, 并准备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期及哺乳期的相关待遇。
问: 如果您是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明先生,您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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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倒霉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那也得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办!我的看法
当然根据劳动法办,除非其在工作期间有违法犯罪的情况。还有,不知道张的原来工种是什么,工资是怎么给的(基本工资+补贴还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在其孕期及哺乳期间,可以调动其去合适的工作岗位,当然工资是不能随便动的,但可以只给予相应部分(基本工资)。
准生证不做为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期及哺乳期的相关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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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示证明可以不按规定办事,可以解除合同。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只要能提供准生证,不管该员工离婚与否都要按劳动法办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坚决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要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等“三期”满了以后执行。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当初就应当纸面约定,不出示证明就不表明怀孕是真实的。现在说这些已经晚了,可以找她谈话,告知她如果工作态度不能转变,享受完法定福利之后即刻就可以走人了,既然离婚,生了孩子也要失去工作,她应该知道后果,而且告知她新单位回来确认她的工作表现时,我们将如实奉告。
话说得远了,其实在国外,新单位都会跟旧单位确认工作表现的,如果一个人违反了原则或者有欺骗等行为,他甚至将一辈子失去饭碗。所以外国人非常讲究诚信,中国总是马马虎虎,往往给单位带来很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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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与怀孕不关联。劳动法规定:在合同期内,女工怀孕不能解除合同。但没有规定因怀孕而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