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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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头的脓包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如果我是这个人力资源经理,我会告诉她,按相关法律规定,因怀孕劳动合同可以顺延至期哺乳期结束,当然这是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才行。然后再以朋友的身份跟她作一些沟通,了解她的情况,可能的话给予适当的帮助。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如果没有准生证的话可以终止,否则的话只能顺延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首先要确认怀孕的真实性(因为从案例中并没有看到此方面的说法),可以让公司员工陪同张艳丽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如确认怀孕属实,那么只有按照法律来办理,具体涉及的法律如下: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这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34条的规定。
这里并没有提及女职工怀孕属于何种情况,所以准生证和怀孕是两回事。
准生证的问题应该是在计划生育的法律中。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从这两条看来,公司可以依照相关的制度给予张艳丽纪律处分,但前提是公司有这方面的制度(如果没有,处理完该事件之后要补充该方面的制度)。
从上面可以看出,公司不能强行与张艳丽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考虑到张艳丽绩效差,又赶上离婚怀孕的事,绩效不太可能好起来,继续留在公司有消极影响,所以是不是可以与张艳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向张艳丽支付至哺乳期满为止的工资及保险等(可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不支付全额工资)。保证合法前提下,也符合人道(毕竟企业是有其社会责任的)的基础上与张艳丽解除合同,这样的做法想来张艳丽也是可以接受的。用户“三面红旗”于2005-4-12 19:20:14编辑过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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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痴人说梦”和“三面红旗”的说法,“痴人说梦”的方法更人性化,更柔和,人是可以改变的;“三面红旗”的方法更理性,简捷。RE:[案例连载]之: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欢迎讨论!!)
是否解除合同与准生证无关,更与她是否离婚无关。只要有相关级别医院的证明就可以了。关于这点没有什么好争论的,劳动法是一定要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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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事,是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法,所以说,我想作为公司一方我们可以考虑辞了她.·[案例连载]人力资源经理王明的头痛事
以下是引用尤文图斯在2005-4-12 11:23:32的发言劳动法规定:在合同期内,女工怀孕不能解除合同。但没有规定因怀孕而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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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也看到过这条,不过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这样做。
我也同意他的看法,之前说的,可能还是对相关条例了解不够!!
以下是引用沈璐玉在2005-4-11 11:31:29的发言当然根据劳动法办,除非其在工作期间有违法犯罪的情况。
还有,不知道张的原来工种是什么,工资是怎么给的(基本工资+补贴还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在其孕期及哺乳期间,可以调动其去合适的工作岗位,当然工资是不能随便动的,但可以只给予相应部分(基本工资)。
准生证不做为享受国家规定的孕期及哺乳期的相关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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